欢迎您光临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制度化、服务化
                                              创建"红色"律师事务所
直播视频: 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志愿服务队的民生情怀  点击进入观看
首页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 > 法律法规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责任编辑:中湘吉律所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327次    关键字:湘西 高望 自然保护 
(2016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已于2016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5月31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位于古丈县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09°58′23″-110°14′38″,北纬28°36′32″-28°45′39″属于低海拔天然常绿阔叶原始次生林生态系统,总面积为17169.8公顷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具体界限和面积以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为准,由古丈县人民政府设立界标予以公告。 
  第三条 凡在自然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及原有居民生态补偿资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 
  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高望界国有林场应当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按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要求,合理安排生产、生活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 
  (二)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 
  (三)做好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科普教育和宣传工作构建社区共管模式; 
  (四)开展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做好对外来物种的监测、管理和防治; 
  (五)开展森林防火等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内原有居民在退耕还林、扶贫开发、生态补偿、生态搬迁、节能工程、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原有居民根据保护需要应当迁出的,依法给予安置鼓励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原有居民迁出,并予以扶持和奖励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自然保护区原有居民从事以下生产、劳务活动: 
  (一)自然保护区设施建设、森林资源保护等有偿劳动 
  (二)旅游观光区域内与旅游、参观相关的服务活动 
  (三)实验区内从事服务性经营活动 
  (四)实验区内林副产品采集、加工等生产活动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应当纳入生态公益林或其他类型森林范围,实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十一条 古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 
  自然保护区内严禁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须报请古丈县人民政府批准 
  林业、气象、交通、通信、公安、消防、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自然保护区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古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内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补偿工作 
  林业、农业、财政、民政、公安、卫生、司法、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森林公安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要求,维护辖区社会治安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经批准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拍摄影片等活动从事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养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第十五条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所得的收益应当用于自然保护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二)开垦、狩猎、烧蜂、捕捞、砍伐、采药、采兰、采脂、掘根、挖笋、剥树皮、烧荒、烧窑等活动 
  (三)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四)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设施 
  (五)收购、出售、加工、运输受保护的林木 
  (六)其他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对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环境、界标设施造成破坏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依法处以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遭受破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相关文章
·湘西州总工会刘军一行到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调研指导工会工作 (2024/1/5)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受邀参加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美丽中国建设”检察开放日活动 (2023/9/28)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助力“平安湘西”暨铁路路外安全 整治宣传活动 (2023/9/26)
·湘西州司法局印道其一行到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调研指导工作 (2023/8/4)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杨立君律师获湘西州“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2023/7/26)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志愿服务队参加2023年湘西州第12届 “夏日送清凉”启动仪式活动 (2023/7/18)
·【联播视频】湘西州律师行业首家工会组织挂牌成立 (2023/4/2)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获湘西州新时代文明实践优秀志愿服务组织荣誉称号 (2023/3/2)
·湘西州人社局授牌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青年就业见习基地 (2022/10/26)
·湘西州2021年度实习律师面试考核在中湘吉律所举行 (2021/12/20 8:46:26)
顶部】【返回首页】【返回上页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律所新闻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荣膺湖南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2023年..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丽君律师..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马劲坳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劳动者..
砥砺前行 共赢未来---湖南中..
湖南省律协杜亚萍一行到湖南中湘..
湘西州总工会刘军一行到湖南中湘..
党建专栏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与花垣县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3.1..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开展..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吉首市马..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获全..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花垣县双..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亚东律师..
律师说法
更多 > 
超期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 购房定金能退..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是否应对原担..
非新生儿近亲属无权诉请撤销《出..
对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种意见
“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诈骗与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
合同范本
更多 > 
房屋租赁合同
公司转让合同
汽车转让合同
二手车过户合同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合同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扫一扫进入手机站
联系我们     本站声明     发送邮件
Copyright © 2020 Hnzxj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未经授权·禁止使用·违者必究
吉首市乾州武陵广场D栋2层(州交警支队正对面二楼门面)
投诉电话:0743-8277888  邮箱:wangyadonglawyer@vip.qq.com
备案号:湘ICP备20015972号

湘公网安备 43310102000297号


扫一扫进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