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制度化、服务化
                                              创建"红色"律师事务所
直播视频: 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志愿服务队的民生情怀  点击进入观看
首页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 > 法律法规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276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关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河道

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3月31日州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认真审议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草案)》,根据州人大农业委员会关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通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并授权州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作一些必要的修改后,报请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经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即可公布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于2001年5月31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OO一年七月九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

 

(2001年3月3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31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本州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水资源,发挥河道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三条   里耶至镇溪的酉水干流、大龙洞至武溪的武水干流、毛沟至狮子桥的花垣河道段及跨县(市)行政区域河道段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其它河道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对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道,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的河道段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跨县(市)行政区域河道段的具体范围由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的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第五条  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其它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部门编制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旅游、渔业等专业规划涉及河道的,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河道堤防管理范围为背水坡脚向外延伸出1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低于5米,新建堤防,在建设的同时,应划定护堤地。

    河道管理具体范围按河道管理权限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后公告。

    第六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输水、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以及重点工程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估报告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经营或建设需要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陆域的,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建设的,出具审查同意书;不同意建设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逾期不告知的视作同意。

    第七条   第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建设工程竣工后,其涉及防洪安全的项目经水行政主管

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城市、集镇、村庄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的滩地。城市、集镇、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临河界限应当在堤防背水侧护堤地以外;

    (二)无堤防的河道,临河界限应当在设计洪水线lO米以外。

    第九条河道清淤、疏浚、加固堤防和堤身两侧填凼固基取土应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取土或者占用土地,免交土地补偿费。

    第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

    (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土、石、渣;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挖窖、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五)在水文监测河段河床内采石、取土、淘金、挖砂、设置排污口;

    (六)砍伐沿河护堤护岸树木,挖掘树蔸和砍火畲;

    (七)损毁和擅自移动界碑、界标、界桩、固定宣传牌等河道管理标志。

    第十一条   禁止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道两岸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依法在河道两侧山坡开矿、采石和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以及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实行生产作业许可证制度。

    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矿许可证时,地质矿产部门应当验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生产作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河道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河道管理权限对污染严重的河道进行整治。

    第十五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在紧急防汛期,州、县(市)防讯指挥机构可对严重影响行洪、排涝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漂浮物发布清障令,作出紧急处置。

    第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发展渔业、旅游业、运输业等,应当符合河道防洪输水、整治岸线规划的要求,维持河道合理流量,保护水质。

    第十七条  直接从河道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外,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直接从河道日取水2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放取水许可证;日取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采砂管理等费用应当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整治、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洪方案或者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抢险指令及清障令的;

    (二)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或干扰河道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情节给予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办理


 

审批手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给予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执法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河道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水行政执法证件。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关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1年3月28日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田志海

 

各位代表:

    受州人大常委会的委托,我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向州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湘西自治州地处武陵山区,境内雨量充沛,水系众多,溪河密布。全州流程在5千米以上的河道有368条,总长6408千米,总流域面积15486平方公里,水资源总量159.6亿立方米,水能蕴藏量168万千瓦,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55条。由于河道两岸及下游水土资源优越,交通便利,河道沿岸及下游已逐步发展成为人口密集、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区域,全州三分之二的人口、四分之三的耕地、五分之四的国内生产总值,集中于州内主要河道中下游地区,县城及集镇基本上都是依河而建。河道与人民生命财产和区域经济发展的联系日趋紧密。因此,重视河道的管理、整治、保护、防洪和开发利用,对保障农田灌溉、城镇供水、防汛安全及航运和促进我州社会经济的发展及西部大开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我州生态环境的恶化,河道管理和建设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影响了防洪、排涝、输水等功能的发挥。一是河道淤积阻塞严重,行洪调蓄能力减弱,洪灾发生频率增加。二是河道水体污染程度加重,水资源遭到破坏,水体自身净化能力下降。三是河道基础管理环节薄弱,统一管理职能难以到位。集中体现在河道分级管理权限不明,具体管理保护范围不定,部门配合监督管理职责不清,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河道治理与开发利用脱节,河道水量管理与水质管理脱节以及河道管理与饮用水源管理脱节的现象,小型河道基本上处于无人过问、无人管理的状态,部分涉河建设项目监管失控,河道清障和违法案件查处难度加大。四是河道整治、管理、保护和防洪的投入严重不足,河道上病险库多,原有河堤老化失修,各县城和重点集镇所在的河道基本上不设防,抵御洪水标准低,给防渫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

    上述问题的产生,固然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和执法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但也明显地反映河道管理法规不完善,缺乏与《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相配套、具有较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民族自治法规。治河乃防洪之本,加快和完善水行政法制体系是依法治河的基本保证。为搞好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和利用工作,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综合效益的发挥,制定一部操作性强又能切合我州实际的河道管理法规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和起草经过

   

1999年,州人民政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四法”检查组的意见和我州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制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的议案。州人大常委会将这一议案列入了2000年的立法计划。1999年9月,成立了以符兴武同志为组长的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并抽选人员开展起草工作。10月。起草人员针对“四法”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河道管理_丁作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和论证,写出了条例草稿,而后六易其稿。2000年7月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从玉召集州人大法工委、农业委和州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与州水电局有关人员一道对条例第六稿进了逐条逐句的修改。8月6日至16日,为了解决条例拟制中的难点问题,州人大常委会分管立法工作的副主任带领有州人大法工委、农业委、州政府法制办和水电局负责人参加的立法考察组,赴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和浙江省杭州市和江苏省南京市进行立法考察。考察结束后,借鉴外地经验,对条例作了较大的调整和修改。9月,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后,9月30日,州十届人大常委会17次会议初审了条例,会上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针对这些意见,州人大法工委负责人与州水电局有关同志一起到花垣、凤凰、泸溪等县进行了实地调研,认真听取基层有关部门的意见。10月,州人大法工委负责人与州水电局有关同志赴长沙向省水利厅作了详细的汇报,省水利厅在对条例给予充分肯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11月,根据省水利厅的修改意见、实地掌握的资料和大家讨论形成的一致意见,州人大法工委、州人大农业委、州政府法制办及州水电局有关人员对《条例》(草案)又一次进行修改。12月中旬,省人大法工委、民侨外委领导和处室负责同志专程来州帮助修改,回长沙后,省人大法工委又集体修改并提出了书面修改意见。2001年1月,州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条例进行审议后认为,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可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三、条例中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共二十五条,内容涉及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河道管理机构及管理权限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管机关,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但是,多年来,除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明确沅江流经我州干流段由省水利厅管理外,其他360余条大小河道并没有明确管理权属,州、县(市)两级管理权限不清,给河道的管理、执法、防洪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所以,就此问题,条例第三条规定:里耶至镇溪的酉水干流、大龙洞至武溪的武水干流、毛沟至狮子桥的花垣河道段及跨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域河道段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其它河道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对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道,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辖区的河道段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从而既强化了河道统一管理的职能,增强了乡镇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管理河道的职责,又明确了河道管理的共同职责。

    (二)关于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问题

    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是河道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均有规定:涉河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等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中的防洪影响评价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国家专门颁发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省水利厅、计委还发出了转发通知。为了管住管好涉河建设项目,依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州实际,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具体化。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河道建设的审查权限:“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输水、航运要求和其它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以及重点工程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估方案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同时,条例还对从事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河道,划分城镇、村庄的临河界限以及河道整治占用土地作出了切合实际的调整。

    (三)关于河道保护问题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倒、乱建、乱挖,致使河道上游及两岸水土流失,河道水体污染一直是我州河道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过来,国家有关河道的法律法规除了在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及防碍河道行洪行为上作出了较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外,对河道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水污染治理的规定偏少,且比较原则简单。针对这一问题,鉴于河道保护的复杂性和统一性,条例在明确了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管理范围,增加保护水文监测、沿河护堤护岸林木和河道管理标志和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着重充实了河道水土保持和水污染防治的内容。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在河道两侧山坡开矿、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以及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根据水利部1998年的机构改革和省水利厅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条例中增加了水行政主管部管理水质的职能,第十四条规定“水行政主管机关组织河道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四)关于河道资源的利用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州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河道从事防洪、治涝、灌溉、供水、航运、渔业生产、水力发电和旅游开发等活动越来越多,河道水土资源开发进程日益加快。为了促进和规范河道水土资源开发利用,从便于河道管理和保护的需要出发,本着河道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借鉴外地的一些先进经验,把河道水土资源利用纳入了这次立法范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内发展渔业、旅游业、运输业等,应当符合河道防洪输水、整治岸线规划的要求,维持河道合理流量,保护水质”。在河道水资源开发利用上,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参考了《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提出实行发展渔业、旅游业、航运业审查同意制度和取水许可证分级发放制度。

    (五)关于保障措施的问题

    河道的整治、建设、管理、防汛和维护,都需要一定的经费作保障。对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河道管理所需经费可从防汛岁修费和水利建设基金中解决一部分,也可以通过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资源费和河

道水域、陆域占用费等来解决。考虑到农民、企业承受负担问题和即将实施费改税等因素,条例只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河道采砂管理费作出相应的规定,以维持河道管理和整治的基本需要。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政办发[2001]30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机关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我州河道管理和保护,保障沿河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州建设战略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

    该《条例》是经州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州十届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7月9日公布实施的。它是一部结合我州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规,是依法治州的重要体现之一,是全州河道管理、整治、开发利用和沿河两岸防汛安全的重要法律保障,对于全州的扶贫攻坚、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对规范涉河项目建设、加强和完善水行政执法、确保沿河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农田灌溉、水环境

保护、城乡供水以及促进和保护西部大开发、生态州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广泛深入地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条例》的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大《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力度,组织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该《条例》。要将《条例》列入“四五”普法内容。同时,充分运用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采取丰富多样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有效宣传形式,使《条例》尽快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要切实认真地组织好《条例》的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严格实行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成立河道清障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组织相关各部门和单位通力配合,搞好协作。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依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拟定并报批河道的规划治导线,明确河道及堤防的管理界限和范围,树立河道管理范围的界碑界桩。要加强河道水资源的管理,实行分级取水许可审批制度,科学进行水质监测,积极组织水功能区划分,逐步对主要河道实行纳污限控,切实增强河道生态功能和改善河道水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一致。计委、建委、交通、国土、环保、规划、电力等部门,要依据《条例》规定,严格按照自己的职责行使职权。对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州县市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恪尽职守,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切实做好河道管理的保护工作,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侵占河道、与河争地、乱占、乱建、乱采、乱挖、乱排,破坏河道水利、水文设施,破坏沿河两岸森林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的案件,要依照《条例》规定严肃查处。

    四、要着力加强河道综合整治

    治理河道是防洪、抗旱和生态建设的治本之策,要明确河道治理的目标和近期任务,制定主要河道的十年治理规划和近期治理计划;要按照湘政办发[2001]4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投入、市场融资、群众投工进行河道治理的投入机制,拓宽投入渠道,注重投资效益。要积极组织河道义务清淤活动,各县市人民政府在每年汛期前都要组织一次大规模的河道清障和整治活动,使之经常化,不断提高全社会爱护河道、保护环境的认识。

 

二OO一年八月九日

 

 

 相关文章
·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8/27)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4/8/27)
·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8/27)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8/27)
·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2024/5/14)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4/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2024/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24/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3/6/28)
顶部】【返回首页】【返回上页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律所新闻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吉首大学..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三名实习人..
省司法厅唐健、湘西州委组织部颜..
吉首市总工会张莉莉一行到湖南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荣膺湖南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2023年..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丽君律师..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马劲坳中..
党建专栏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在麻..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树辉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获湘..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亚东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少华、宋..
律师说法
更多 > 
超期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 购房定金能退..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是否应对原担..
非新生儿近亲属无权诉请撤销《出..
对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种意见
“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诈骗与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
合同范本
更多 > 
房屋租赁合同
公司转让合同
汽车转让合同
二手车过户合同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合同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扫一扫进入手机站
联系我们     本站声明     发送邮件
Copyright © 2020 Hnzxj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未经授权·禁止使用·违者必究
吉首市乾州武陵广场D栋2层(州交警支队正对面二楼门面)
投诉电话:0743-8277888  邮箱:wangyadonglawyer@vip.qq.com
备案号:湘ICP备20015972号

湘公网安备 43310102000297号


扫一扫进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