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制度化、服务化
                                              创建"红色"律师事务所
直播视频: 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志愿服务队的民生情怀  点击进入观看
首页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 > 法律法规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意见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343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推动民族工作再上新台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族工作的重大意义。我州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州总人口的74.8%,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民族工作,是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客观要求,是建设小康湘西、平安湘西、文化湘西、生态湘西、活力湘西的现实选择,是提高各级党组织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提高执行民族政策的水平和解决民族问题的能力,不断开创民族工作的新局面。
    二、十分明确民族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族工作发展全局,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主题,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我州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三、坚定不移把加快发展作为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快优势产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重点抓好矿产品精深加工、烟酒、绿色食品加工、生物医药、电力能源、建筑建材等产业发展,做大做强做优林果、畜牧水产、特色经作和中药材等四大产业,加快旅游业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走具有湘西特色的加快发展的新路子。抢抓机遇,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项目倾斜和资金投入,重点建设一批对带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发挥重大作用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不断增强发展后劲。继续实施生态州战略,建设山川秀美的湘西。
    四、加速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将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和民族职业教育。抓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到2010年,全面消除中小学危房,实现小学三年级以上学生集中到寄宿制学校就读;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吉首市和所有县城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州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75%。建立和完善贫困生就读保障体系,从2006年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并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对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州、县市财政每年配套安排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其中州级按照每万人口不低于0.2万元、县市按照每万人口不低于0.5万元标准安排,专项用于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每个县市建设好1所以上职业技术学校。整合职业教育资源,逐步形成以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为龙头的职业技术教育网络。进一步创新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探索在学生完成九年义务寄宿制教育之后,再进行两年左右“订单式”职业教育的“9+2”教育扶贫模式。整合各部门用于农村教育和培训的扶贫资金,对边远贫困村小学一、二年级学生到乡镇中心完小集中读书的,给予一定生活补助费;对农村初中毕业生到职业学校(院)接受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有困难时给予扶持,促进农村职业健康发展。
    五、积极加快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把公共卫生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完善预防保健、卫生监督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服务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建设和改造任务,70%以上行政村建有标准卫生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全州农村。支持农村卫生室建设,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解决村医务人员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报酬,所需资金由州、县市财政各负责50%。多渠道培养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到2010年,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基本达到任职资格条件。加快民族民间医药事业发展,制定民族民间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抢救性地保护和挖掘民族民间医药资源和人才,培育发展民族民间医药产业。
    六、加快推进科技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加大对科技文化体育事业的投入。认真组织实施“科技富民强企兴州专项行动计划”,推动新产业的形成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加强和改善广播电视网(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大力培养各类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繁荣民族文艺创作,扶持少数民族文艺团体,积极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实施民族文化精品工程,重点培育和扶持土家族和苗族标志性民族文化项目,规划和建设一批民族文化生态村和民族文化产业项目。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抢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加强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和出版,开发推广民族传统服饰,打造民族传统特色饮食品牌。做好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建筑、民族寨落的保护。举办好民族传统节会,丰富民族地区文化生活。加快竞技体育发展,大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推广和扶持,抓好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基地设施建设,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重视对体育人才的培养,对在省级以上运动会获得奖牌的运动员实行奖励。
    七、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体系。规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分类救助”,逐步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差金额。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就地、就近、异地等形式进行“低保”。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目前已实施救助的5万农村特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并逐步扩大保障面和提高补差水平。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逐步提高供养标准,抓好农村敬老院建设,到2008年,实现乡乡有敬老院;到2010年,实现“应保尽保”。进一步完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州、县市财政每年安排城乡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对城乡困难家庭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八、着力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落实新一轮就业优惠政策,发挥培训补贴、职介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的政策效应,促进城乡就业和再就业。到2010年,城镇新增就业1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突出农村转移就业,采取“政府部门+劳务输出公司+培训基地+用人单位+跟踪服务”的形式,组织和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到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累计达到70万人以上。按照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模式,抓好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发展多形式的劳务协作,实现我州劳动用工信息与国家和省里的对接。在我州农民工输出比较集中的“珠三角”、“长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设立劳务工作联络点或流动党组织及工青妇组织,做好信息、咨询、维权、管理等服务工作。
    九、认真落实各项民族优惠政策。充分行使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国务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自治权,贯彻落实好国家西部大开发、湘西地区开发、扶贫开发等优惠政策,突出抓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减免、资源开发和生态建设补偿、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等优惠政策的落实。同时,认真调查研究,针对新情况,研究新对策,争取新政策,切实提高贯彻落实民族优惠政策的水平。
    十、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养和选拔力度。州财政要将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特别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党外干部。州委组织部、州委统战部、州民委每年选送一批少数民族干部到上级机关、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和各类高校学习。要特别重视选拔优秀乡镇干部到州县机关工作,并形成制度。适度提高民族地区补助标准,机关事业单位每人每月增加40元,新增部分由各单位自行解决。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每人每月补贴生活费20元。
    十一、全力维护和增进民族团结。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坚持不懈地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社会主义荣辱观以及民族基本知识教育,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州委、州人民政府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各县市也要定期召开会议,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加强对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教育、服务和管理,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语言文化和宗教信仰,引导他们服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格区分矛盾性质,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十二、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重视和关心民族工作部门建设,强化民族工作机构的社会管理职能,使民族工作机构的设置与民族工作任务相适应。完善民族工作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州民委实行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配备兼职民委委员。切实帮助民族工作部门解决实际困难,保障民族工作部门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州本级财政按照少数民族人口数不低于每人1元的标准安排民族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形成正常增长机制,县市财政要充分保证民族工作部门经费。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调查研究,搞好综合协调,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新途径,当好党好、政府的参谋助手。
 相关文章
·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8/27)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4/8/27)
·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8/27)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8/27)
·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2024/5/14)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4/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2024/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24/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3/6/28)
顶部】【返回首页】【返回上页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律所新闻
更多 > 
省司法厅唐健、湘西州委组织部颜..
吉首市总工会张莉莉一行到湖南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荣膺湖南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2023年..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丽君律师..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马劲坳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劳动者..
砥砺前行 共赢未来---湖南中..
党建专栏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树辉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获湘..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亚东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少华、宋..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与花垣县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3.1..
律师说法
更多 > 
超期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 购房定金能退..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是否应对原担..
非新生儿近亲属无权诉请撤销《出..
对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种意见
“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诈骗与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
合同范本
更多 > 
房屋租赁合同
公司转让合同
汽车转让合同
二手车过户合同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合同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扫一扫进入手机站
联系我们     本站声明     发送邮件
Copyright © 2020 Hnzxj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未经授权·禁止使用·违者必究
吉首市乾州武陵广场D栋2层(州交警支队正对面二楼门面)
投诉电话:0743-8277888  邮箱:wangyadonglawyer@vip.qq.com
备案号:湘ICP备20015972号

湘公网安备 43310102000297号


扫一扫进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