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国土资源局 2007年6月10日)
为规范矿山管理,优化矿山布局,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开采、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5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为目的,以整合资源、优化布局为重点,对矿山企业依法占有的矿产资源以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新整合,逐步形成以大中型矿产集团为主体,大中小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为全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整合原则
(一)合理规划,优化布局。根据资源秉赋条件和矿山开采现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科学编制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和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调整矿业权设置,重新划分矿区范围,实现矿山开发合理布局。
(二)规模开发,集约利用。通过资源整合,提高矿山生产规模,使矿山开采规模与其占用资源储量相匹配。应用先进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推动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三)安全开采,保护环境。严格矿山安全评价,整合资源必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安全生产。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开展资源整合。鼓励省内外大中型矿山以及大中型矿产加工企业对小矿实施兼并、控股、联营,推动大型矿业基地建设,组建大型矿业集团。
(五)统筹兼顾,稳步推进。以资源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依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在确保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和矿区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三、整合目标
(一)矿山布局得到明显优化。按照一个矿床(矿体)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的要求,调整矿山采矿范围,合理确定开采规模,逐步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矿区范围平面投影重叠等问题。到2008年底,全州矿山数量在现有矿山的基础上减少200个以上,其中花垣县铅锌矿区整合后保留43家左右,其他县市铅锌矿整合减少3家;花垣县民乐锰矿区整合后保留32家,减少5家;煤矿减少5家;镍钼矿减少3家;方解石减少4家;采石场减少180家。
(二)矿山生产规模得到明显扩大。提高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矿山企业生产规模与占用资源储量、矿山服务年限相匹配。非煤矿山生产规模达到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上。煤矿生产规模达到3万吨/年以上,到2008年底,煤矿生产规模按省人民政府要求整合到位。
(三)资源利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采用先进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弃物得到妥善保存和二次利用。到2008年底,全州矿产资源利用率提高2—3个百分点。煤矿回采率不低于85%。
(四)矿山环境和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有效预防与控制。按标准建设和严格管理矿山尾砂库(坝),防止矿渣泥石流和滑坡等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基本消除因矿山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四、整合范围
(一)整合的重点矿种。铅、锌、锰、煤以及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矿种。2007年重点整合矿种为铅、锌。
(二)整合的重点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设计要求的矿山;生产规模达不到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大矿周边的小矿山;矿区范围平面投影重叠的矿山;开采同一矿床(矿体)的矿山;矿区范围划分不合理的矿山。
(三)整合的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以及小矿密集区、地质环境脆弱区。州整合的重点矿区为:花垣县渔塘铅锌矿田的李梅、芭茅寨、长凳坡、土地坪、老虎冲铅锌矿区,花垣县民乐锰矿区。
2007年完成整合的重点矿区为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31个矿权的花垣县李梅、芭茅寨铅锌矿区。
2008年底基本完成花垣县渔塘铅锌矿田的长登坡、土地坪、老虎冲铅锌矿区,花垣县民乐锰矿区的资源整合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州布置全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资源整合工作,对整合工作进行部署。
(二)方案编制阶段。2007年6月初完成。全州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县市整合实施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矿产资源整合方案要按照全州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情况和开发利用现状等进行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编制。县市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包括整合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矿业权设置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县市整合实施方案分矿区编制,包括整合矿山数量、整合矿山和被整合矿山名单和矿山整合的具体方式、步骤和要求等。
(三)整合实施阶段。2008年9月底前完成。具体整合步骤为:一是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和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由州人民政府作出矿山整合决定,对被整合矿山下达停产指令,县市政府组织实施。二是整合矿山与被整合矿山签订资产整合(处置)协议。三是整合后矿山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井开采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按规定报批后凭州人民政府作出的矿山整合决定、整合矿与被整合矿签订的资产整合(处置)协议以及采矿权转让申报资料,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四是对整合后矿山生产系统进行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重新换发(变更)其它相关证照后,方能恢复生产。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县市于2008年9月底前完成自查,提交自查报告;2008年10月底前,州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检查验收报告,并做好迎检准备。
2008年整合任务基本完成后,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指导意见再进行后续工作。
六、工作要求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州资源整合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依法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一)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资源整合可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
(二)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按照发证管理权限报批;整合后矿山的生产能力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要求,矿山平面投影范围不得重叠;一个矿床(矿体)原则上不得设置多个采矿权;整合后矿山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个采矿权人,只能保留一套完整的生产系统,严禁出现一证多井、非法挂靠等现象。
(三)整合前采矿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协议方式有偿处置。
(四)凡一年内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两次以上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因非法采矿或其他原因被关闭的矿山,不得纳入矿产资源整合范围,不得借整合之名逃避关闭;凡被当地政府列入整合对象但拒不参加整合的矿山,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煤炭、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照延续、变更手续。有关证照到期后,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对整合后的矿山,在办理相关证照时,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煤炭、工商等部门要简化程序,集中审批。对整合后矿山资源储量、生产规模、开采技术、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审批发证,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采矿权的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发证管理权限进行,不得越权或变相越权发证。
(七)探矿权参照本方案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整合。
(八)煤矿资源整合按本方案要求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人民政府是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矿产资源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确保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在各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和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依法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和注册(变更)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对整合后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函告有关部门及时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整合煤矿生产设计进行审批,督促煤矿整改、完善生产系统,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矿山爆炸物品管理,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严肃查处非法买卖、持有爆炸物品行为;电力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的用电监管,严禁向违法生产矿山供电和转供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整合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督查,确保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有关问题。要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和整合工作搞形式、走过场。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县市,暂停其用地和矿业权的审批。
(四)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各县市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的监管,巩固矿产资源整合成果,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