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使用方向和支持的内容
第二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使用方向如下:
(一)支持我州进出口商品结构调整,有利于扩大进出口业务;
(二)支持外向型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素质;
(三)带动、提升我州支柱产业深加工,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四)支持国际间经贸学术、人员交流合作活动,组织外经贸业务培训,促进外经贸能力建设;
(五)支持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我州商务信息服务中心和电子商务网络;
(六)支持外经贸领域重大课题研究与论证,以及重点商品、重点市场的研究与考察;
(七)支持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八)支持贸易便利化环境建设;
(九)其他。
第三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主要支持内容:
(一)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展销会:对组织或参加对外经贸展销会(限州以上商务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展位费、布展费、交通费及生活费给予支持。
2、市场考察:对参加对外经贸市场考察活动(限州以上商务部门主办或承办)的交通费、生活费和小型推介会给予支持。
3、管理及产品认证:对进入国际市场需要通过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出口企业的认证和各类产品的认证等发生的认证费用、检验检测费给予支持。
4、宣传推介:对制作宣传材料、宣传光盘费用给予支持。
5、广告(商标)注册:对境外发生的路牌广告、报刊广告、影视广告的广告费给予支持,对境外进行的产品商标注册费用给予支持。
(二)对进出口业务作出特殊贡献的企业(年进出口实绩达5000万美元以上)给予支持。
(三)企业自主创新
1、产品研究开发:对企业为出口产品研究开发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及管理费给予支持。
2、产品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出口企业为推动产业升级,进行技术更新改造,向银行办理的中短期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支持。
(四)优化进出口结构
1、进口贸易促进:对进口矿源和其它紧缺的生产资料业务给予支持。
2、出口基地建设:对科技兴贸创新出口基地、骨干企业的公共信息平台、试验检测中心等给予支持。
3、农产品贸易促进:对出口农产品的龙头企业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国际市场营销网络、农产品良种和种苗培育给予支持。
4、信用保险补助:对企业向出口信保公司缴纳的出口产品保费给予支持。
(五)国际产业梯度转移
1、国际产业转移补助:对转移到州内企业的前期费用给予支持。
2、产业转移宣传推介:对商务部门在境内外组织的国际产业转移的宣传、考察、推介会、调研等活动费用给予支持。
(六)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走出去”项目建设:对企业参与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等发生的有关项目费用给予支持。
(七)国际间经贸交流
1、学术交流合作补助:对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参加的境内外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及人员费用给予支持。
2、人员交流合作补助:对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境内外商务交往活动、组织或参加境内外外经贸业务知识学习进修等发生的费用及人员费用给予支持。
(八)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1、信息平台基础建设:对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用系统建设、软硬件设备购置等给予支持。
2、信息平台服务建设:对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信息采集、调研、培训、运行维护等给予支持。
(九)外经贸发展课题研究
课题研究:对商务部门公开招标的重大商务研究课题与论证的资料费、差旅费、印刷费等给予支持。
(十)贸易便利化环境建设
贸易便利化建设:对加强外经贸软环境建设,商务主管部门为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组织学习调研、编印各种服务指南等发生的费用给予支持。
(十一)其他
对其他有利于我州外经贸发展的事项给予支持。
第三章 资金使用对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项目申请:
(一)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者;
2、上年度或本年度海关统计有出口或进口实绩,但对建立出口外向型种植、养殖基地项目条件可适当放宽;
3、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4、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在湖南信用网上无不良记录;
5、有必要的实施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二)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直接为外经贸服务或承担外经贸工作任务的商务主管部门、科研、社会团体;
2、申请支持的项目直接受益于促进外经贸工作的发展;
3、有必要的实施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第四章 资金管理拨付、项目申报、批准、验收程序
第五条 年度内每个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能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非企业项目资金标准以批准的项目计划金额为准,支持金额不得超过核准数。
第七条 具体支持内容和标准详见每年度的资金使用计划和申报通知。
第八条 各项目资金金额单位为人民币,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州直属单位直接向州商务局和州财政局报送材料、提出申请;县市级以下单位项目申报,须经当地县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推荐意见后,向州商务局、财政局申报。
(二)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1);
2、资金项目计划申请表(详见附表2);
3、项目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详见申报说明)。
第十条 项目批准程序:
(一)州商务局负责组织人员对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归类整理和现场查验,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州财政局进行复审。
(二)重点项目应提交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不能少于三分之二,评审的项目必须经参加评审专家半数以上同意才获通过。通过的项目须报州商务局和州财政局核准。
(三)项目经审核批准后,州商务局和州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计划通知,由项目单位实施。
(四)项目审核结果在湖南商务之窗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除与中央财政支持项目配套外,已得到其他相关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在本资金中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验收程序
(一)涉及工程建设等项目必须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及时向州商务局和州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工作由州商务局和州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验收组成员不能少于3人,其中应包括1名熟悉财会业务的专业人员;验收的书面材料必须有验收组成员个人签名,以示负责。
(四)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进行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在到期前一月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获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验收项目只能延期一次。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按进度拨付和一次性拨付两种方式,一般拨付程序:
(一)采用按进度预拨款项的项目,按照核准的项目计划,在项目实施进度达到50%时,由财政部门预付50%的资金;其余资金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提出拨付申请。
(二)采用一次性拨付的项目,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同级商务部门提出拨付申请,由州商务局审核后将材料送州财政局审核拨付。
(三)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资金拨付,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项目计划申请表;
(二)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见附表3);
(三)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四)项目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详见申报说明)。
第五章 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各管理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商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1、州商务局负责确定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支持重点,提出中长期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按照汇总年度项目计划会同州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2、县市级商务局负责组织本地企业开展项目申报、推荐、实施等工作。会同县市财政局对项目申请、拨付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州商务局、州财政局。
(二)财政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1、州财政局负责审核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支持重点和使用计划,提出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监管要求和确定拨付程序,会同商务部门对区域协调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县市财政局办理本地项目资金的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时将本地企业资金拨付情况表上报州财政局、商务局(表格详见附表3)。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小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专家评审小组受州商务局和州财政局的委托,负责有关项目评审工作。具体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汇总整理评审项目材料,按时向委托方提交评审项目的材料。
(二)评审专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对评审项目提出客观的评价及意见。
第十七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使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项目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资金管理各项规定,严格按照要求使用项目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三)项目单位要如实填报资金项目所需的材料,提供的材料必须齐全、手续完善,符合资金管理的规定,不得弄虚作假。
(四)自觉接受财政、商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受益单位应向州财政局、州商务局上报当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审计)。
第六章 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
第十八条 州商务局、财政局要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国家下达的区域协调发展资金总量共同确定我州年度项目计划,并于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下达后,按照有关要求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年度项目计划上报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九条 各县市商务局、财政局要做好本地项目申报工作,认真组织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并于申报通知下达后的1个月内将本地推荐项目汇总联合上报州商务局、财政局。
第二十条 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商务部门应建立项目库,对项目进行科学管理,随时掌握了解项目的相关情况,不断改进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州财政局会同州商务局对区域协调发展资金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评估、论证和项目审计。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从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中支付项目招标、评审、论证、咨询、公示、验收、审计等工作费用,提取比例不超过每年度资金总额的3%,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俭。
第二十三条 对已获得区域协调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建立项目跟踪检查和效益评估制度,对区域协调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不断完善管理实施细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 州商务局会同州财政局每年应对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将总结联合上报上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每年应对本地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按照州商务局和州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将总结联合上报州商务局、财政局。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区域协调发展资金使用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一)发生下列情况均属违规的行为:
1、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资金的;
3、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
(二)对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商务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在三年内不允许其申报项目。
(三)对不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未能按时完成项目或达不到资金使用效果的项目单位,在下一年度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资金申请。
(四)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拒不接受商务、财政部门检查监督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调减项目资金或停拨资金,直至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资金申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湘西自治州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州商财[2005]11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