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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达4年 工会调解终返还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2240次    关键字:拖欠工资 
手里攥着两张单位拖欠工资和奖金的证明,单位也认可这两笔钱,但在刘先生退休后,其工资和奖金仍然被拖欠着。

  近日,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对此案进行了调解,虽然公司在调解现场仍在讨价还价,但在工会律师的帮助下,刘先生在上周终于拿到拖了4年的欠款。

  侵权事实

  拖欠工资达4年 职工有证也枉然

  刘先生曾是某装饰公司的一名管理人员,该装饰公司由香港公司与北京一家企业合资而成。2009年,公司经营政策出现大的调整,一些年龄较大的职工都办理了内退手续。同年11月,刘先生也被通知内退。对于内退,刘先生表示自己没有意见,但要求公司补发拖欠自己的奖金。

  在公司内部会议上,刘先生说公司目前还欠自己2007年及2008年的奖金共计2.2万元,经人事部和财务部当场核对,公司表示认可。经理说,由于工程款目前还没有要回来,钱还要再等一段时间才能给刘先生。最后,经理当着大家的面,给刘先生写下了在2010年5月30日前向其支付2.2万元拖欠奖金的证明。

  2010年5月,欠款还没拿到手,刘先生又被通知回公司工作。由于效益不好,他每月只能领到部分工资。2011年4月,刘先生到了退休年龄,公司开始为他办理退休手续。可这时,公司已欠了刘先生一万元工资。刘先生申请尽快发放。经理责成财务部来办此事,并在刘先生的申请书上签了字。

  到了去年年底,退休好几个月的刘先生,不但一万元的拖欠工资没有要到,就连之前的2.2万奖金也仍然没有着落。于是,刘先生来到丰台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案例剖析

  调解现场竟讨价 讲法单位方服软

  了解情况后北京市丰台区工会调解中心工会律师徐严严开庭对此案进行了调解。

  调解现场,装饰公司派来的代理人宋先生对刘先生所说的两笔欠款都认可,但因为工程款还没有全部收回来,所以单位一时拿不出钱来支付欠款。

  刘先生说,公司拖欠其他职工的钱基本上都给了,唯独对自己从2007年至今的欠款却迟迟不补,分明是现任领导存心报复。

  双方你来我往,说话声调越来越高,宋先生甚至提出,谈不拢就走司法程序。谈判一时陷入僵局。

  随后,徐律师把刘先生叫到一旁问他有什么想法。刘先生表示担心打官司耗时太长,只要能尽快拿回欠款,2.7万元就行。

  重新回到座位上,经过徐律师一番劝解,宋先生同意支付2.5万元,但刘先生不同意。徐律师遂向宋先生指出,依法,单位的欠款应该全额归还,调解现场不是农贸市场,单位怎能讨价还价。同时,徐律师又指出,企业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依法不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补偿金,情节严重的,公司及负责人还会被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单位向刘先生一次性支付2.7万元的拖欠工资和奖金。上周,刘先生终于领到了这2.7万元的拖欠款。

  专家点评

  无故将工资拖欠 既要受罚又要还

  调解结束后,记者现场采访了徐律师。他告诉记者,用人单位解决问题的方法说明他们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这在部分企业里有一定的代表性。比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两倍以内赔偿金。

  另外,因为刘先生手里有欠薪的证据,关于欠薪,双方几乎没什么争议,单位企图通过走仲裁或司法程序和职工耗时间的做法也是很幼稚的。首先,若走仲裁程序,仲裁委对工资支付争议事实清楚且不及时支付会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可部分裁决先予支付。其次,本案中,劳动者还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最后,徐律师提醒广大职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可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午报记者王香阑)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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