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女士经过近半年的训练,最终通过各项考核顺利拿到驾驶证。她赴某汽车销售公司看车,相中了一辆售价约为13万元的汽车,当即要求亲自上车体验一番。销售公司销售人员在审查了姚女士的驾驶证后,为姚女士提供了一辆车辆进行试驾。姚女士开出不到200米就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到墙上,造成车辆前部损坏。该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姚女士负全部责任。销售公司与姚女士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将姚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姚女士赔偿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共计1.5万元。庭审中,姚女士抗辩称,自己是在购车试驾中致使车辆损坏,销售公司作为车辆销售者,对车辆负有监管责任,故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判令姚女士赔偿汽车修理费、车辆贬值损失共计1.5万元。
评析:姚女士欲在销售公司购买车辆,双方并未正式签订汽车买卖协议,也未履行交款和交车的义务,故姚女士所试驾的车辆所有权仍归销售公司享有。现姚女士因操作失误损坏车辆,构成了对销售公司财产权益的侵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姚女士应赔偿销售公司的实际损失,包括修车费和车辆贬值损失。《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销售公司已经审查了姚女士的驾驶证,所提供的车辆性能完好,因此,销售公司并不存在过错,不能减轻姚女士的赔偿责任。(一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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