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包某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单位与他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后,他能否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呢?
1995年7月,包某进入济南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2009年1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包某月工资为2406元。2009年6月底,包某以患有心肌炎为由开始休病假。2010年6月27日,开发公司按照包某履历表中所记载的地址,通过特快专递向包某寄出通知函,要求其回单位上班。该邮件因地址不详被退回。2010年8月1日,开发公司在报刊上刊登公告,告知包某,其医疗期于2010年6月底前已届满,通知其到公司报到,仍没有回应。2010年8月12日,开发公司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2010年10月10日,包某收到开发公司送达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2011年7月27日,包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6240元。仲裁委裁决后,包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包某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并不排除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包某与开发公司于2009年1月所签订的1年期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包某反悔要求开发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理由不当,而且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包某的诉讼请求。(记者 高原 通讯员 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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