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14日,市民张英才在贵州万友公司购得“长安悦翔”轿车一辆,使用近4个月后,他发现车内气味刺鼻、刺眼,催人泪下且感觉鼻腔及喉咽不适。就此,万友公司回复说这种气味新车都有,一段时间后就会消失。
于是,张英才和老伴朱大珍继续使用这辆车,每天负责接送上幼儿园的孙儿。但用了一段时间后,车内气体仍然让人不堪忍受,万友公司便对他的轿车进行了清洗。然而,两个月后,问题更加严重,老张、老伴以及孙儿出现了类似感冒的不良反应,其孙儿除具有上述反应外,还出现了呕吐现象。张英才无奈之下只好再找万友公司,同时质疑车内甲醛超标。对此,万友公司以“未经检测,无科学依据”为由,不予理睬。
今年3月,因体质下降,老张一家三口到医院就诊,医生查明他和老伴患上了“支气管炎肺部感染”以及“肺气肿迹象”,而他们的孙儿则是肾功能偏差。3月28日,张英才对轿车内的空气进行了检测,结果表明,使用近一年的轿车内甲醛、苯等五项有毒气体含量超标。就此,老张认定,他们体质下降、病痛不断与此有关,他一纸诉状将万友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总计7万余元。
近日,贵州省凯里市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销售有毒轿车的万友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返还消费者张英才购车费、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总计6万余元及医疗费用1968元等。
■以案释法
商家举证不能推定有毒致病
在庭审过程中,万友公司和车辆的生产商提出,“长安悦翔”轿车通过了国家质量和环保方面的认证,是合格产品。他们认为,张英才一家三口患病与汽车不存在因果关系。对此,张英才表示,他确实不能拿出有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但他认为此时应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拿出证据证明他所购买的那辆车没有质量问题、跟家人患病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查明,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车内空气刺鼻、刺眼等现象,致人鼻、腔以及喉咙均感不适。后来,张英才委托贵州凯里市爱尚家室内环境治理服务部对其车辆进行车内空气质量检测。检测结论为,车内甲醛超国家标准3倍,苯、甲苯超4.5倍,二甲苯超3倍等。
法院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采纳了张英才举证责任倒置的诉求。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万友公司以及厂家均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所购车辆内有害气体未超标,未能举证证明三名原告身感不适到医院诊治与使用车辆无因果关系,故其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认为,张英才购买的轿车经检测车内有害气体超标,说明该车内存在缺陷,与张英才一家三口诊疗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罗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