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李某儿子要结婚需购买住房,李某看上了一套价格为32万元的住宅。李某觉得价格比市场价格略低,当时就交了定金两万元。但李某交付定金后得知,一个月前在该房屋内发生了一起凶杀案,女主人将其丈夫用刀刺死。李某了解该情况后,就给房主打电话,要求退还定金,房主坚决不同意。没有办法的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双倍返还定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购买房屋习惯上考虑多种因素,除了房屋质量外,还追求平安、愉快等,尤其是新人结婚尤忌凶宅。房主在卖房时隐瞒了该房为凶宅的事实,使李某做购房的判断并非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法应予撤销。该案经法院调解,房主返还了李某交付的两万元定金,李某撤诉。
■各方共议
“凶宅”是习俗而非迷信
对于此案的判决,社会学专家赵瑞政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李某称这套房为“凶宅”的说法不能理解为封建迷信,而是一种习俗惯制。黑龙江省民鸿旭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博说,买房人虽未能直接举证证明发生在楼房内的死人事件导致楼房贬值,但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和当地的风俗习惯,绝大多数人对在住宅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感到恐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这应该属于一种善良无害的人文习俗,应该受到民法所规定的公序良俗这个法律原则的调整。
对于“凶宅”是封建迷信还是民间习俗这一问题,道里区法院法官孙宏丽认为,忌讳实际上是一种民间习俗,“凶宅”作为忌讳的一种表现形式,自然不是封建迷信。
(金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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