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初,我在一市场租了一间门面房,卖日常生活用品,租期3年,租金每月2000元。今年生意惨淡,我想将此门面房转租,并找到下家李某。我向房东提出转租给李某,房东表示同意。我遂跟李某达成协议,租期1年,租金每月2200元。李某接手后,为了扩大空间,擅自拆除了门面房隔墙。房东得知后,找到我,声称他不同意拆除,要求我赔偿他的损失。我认为,转租时已经得到房东的同意,李某拆除门面房隔墙的行为,我无须负责。请问,房东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律师回答: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转租后,实际上形成了两个租赁合同,一个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另一个是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这两个合同并不隶属,各自独立履行。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转租后,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房东有权按原约定的每月2000元向你收取租金,相应的租赁义务由你承担。因此,对于李某擅自拆除门面房墙面给房东造成的损失,房东仅有权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李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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