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甜
案情
赵某(男)、王某(女)系刚大学毕业的同居情侣。赵某以给王某找工作为由,从王家先后骗到十几万元,钱逐渐花光而工作仍没有眉目。知晓实情后,王某无奈原谅了男友。这时,王某从母亲那里得知姥爷家存有大量贵重的古董,在赵某的提议和说服下,两人合谋去窃取古董,以摆脱困境。2009年11月19日,两人来到王某姥爷家,寒暄后赵某假意离开,王某依预谋在奶茶里加入安眠药给两位老人喝,二老喝后因困倦熟睡。赵某得信后返回屋里翻箱倒柜寻找古董,两个多小时什么也没找到,急躁中失手碰倒桌上瓦罐,惊醒了姥爷。王某躲入门后,姥爷看到正在翻找东西的赵某,惊呼“抓贼”。情急之下,赵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向老人颈部连刺五六刀,致毙命。临走为毁灭证据,赵某点燃了床上的被子和蚊帐,然后死拉硬拽将吓傻了的王某带走,王某的姥姥在大火中丧生。
其实,王某之母所说的古董并不存在,只是王某的姥爷姥姥因儿女不孝,谎称家有古董以诱儿女常回家看看。
分歧
本案主要问题有二:其一,赵、王二人构成何种共同犯罪?其犯罪形态如何?其二,赵某单独构成何罪?
评析
本案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和案情的演进,可分为两个阶段:其一为赵、王二人构成共同犯罪的阶段,始于二人共谋,终于被王某的姥爷发现并呼喊;其二为赵某单独犯罪的阶段,即赵某刺杀王某的姥爷和放火。下面分别予以分析。
第一阶段:赵、王二人的共同犯罪
赵、王二人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按照事前的合谋,王某以安眠药使被害人昏睡,赵某在此便利条件下窃取财物。他们的行为属于简单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的共同犯罪。虽然赵、王二人的行为从形式上来看不同,但他们实施的都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王实施的是侵犯人身的手段行为,赵某实施的是非法取财的目的行为,因而二人都是抢劫罪的实行犯,属于简单共同犯罪。此外,因实际上古董并不存在,赵、王二人不可能得手,他们的共同抢劫行为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到财物,形态上属于犯罪未遂,应认定赵、王二人为抢劫罪(未遂)。
第二阶段:赵某的单独犯罪
在王某的姥爷被惊醒并呼喊“抓贼”时,赵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猛刺老人的要害部位颈部多刀将老人杀死,临走时为了毁灭证据又实施了放火行为而烧死了王某的姥姥。这两种行为均系赵某个人临时起意所为,王某虽在现场,但她客观上并未参与,主观上也没有与赵某有犯意沟通,因而应由赵某一人对过限行为(杀人行为和放火行为)负完全刑事责任,王某对此不应负责任。需要讨论的是,赵某刺杀王某姥爷的行为和放火的行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转化型的抢劫罪或放火罪。
转化型的抢劫罪,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依法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赵某虽以抗拒抓捕暨灭口为目的而当场使用暴力行为致人死亡,但因其先前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而非盗窃罪,故不存在转化为抢劫罪的问题。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区分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关键,是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威胁到公共安全:如果基于杀人的目的实施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应认定为放火罪;反之,如果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而仅是致人死亡,则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本案中,赵某的放火行为只是烧毁了被害人的房屋和致被害人死亡,并未危及公共安全,故应认定为基于毁灭证据动机而实施的以放火为手段的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赵某、王某二人构成共同抢劫罪(未遂);赵某还另行单独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并致二人死亡,对其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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