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所在的村里有一条公共河流正好流经他家门口。某日,高某从一临时棚内私拉电线后到这条河内通电捕鱼。他发现电线外裹着的绝缘层有破损,赤脚走到岸边时也感觉地上有电。虽然自己也“被电了一下”,但是高某轻信没什么大问题,仍然自顾自地忙活着捕起鱼来。此时同村的李某正好来归还水泵,走到河岸时突然触电应声坠入河塘。高某见状立即跳入河中将李某拉上岸来,但李某浑身发青,已经停止了呼吸。经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证实,高某所使用的捕鱼用电线多处铜导体裸露、绝缘层有裂纹,一旦使用极易发生漏电事故。
■以案释法
河道电鱼危害公共安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私拉电线在公共河道内捕鱼危害公共安全,因过于自信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刑法,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高某在主观上虽然没有电死人的意图,但是他已经预见了危害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实际上任何一个经过该河岸的人都有触电身亡的可能,可见危险性有多大,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鉴于高某主动接受调查并自愿认罪,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原谅,法庭对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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