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继华
【案情】
钟某(男方)和谭某(女方)皆为邵阳县农民,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结婚,并生下了一个儿子。但是好景不长,生下儿子仅仅3个月,在一场因家庭琐事而发生的争吵后,谭某离家出走,并一直没有回来,七年时间里,儿子一直由钟某抚养。谭某离家出走后,谎称自己已离婚,又与他人同居,并生下了一个女儿。2009年3月,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钟某离婚,并要求抚养两人一起生的儿子。
钟某考虑到两人的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对于财产分割等细节,两人都没有任何矛盾。唯独在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两人都要求抚养孩子,且各不相让。
【争议】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孩该由谁抚养的问题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钟某和谭某在分居期间,孩子虽然一直随钟某生活,但是考虑到钟某父母双亡,两人离婚后,孩子若继续由钟某抚养,钟某就将面临既要照顾年幼孩子又要为养家糊口而四处奔波的两难境地,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谭某父母健在,若孩子由谭某抚养,谭某的父母可以帮助照看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孩子能在一种相对稳定的环境下健康成长。
另一种观点认为:谭某与钟某经济状况相差不大,谭某已有一个年幼女儿需要抚养,如再抚养一个儿子,经济上不利于孩子成长。另外,谭某在孩子出生仅三个月即弃子离去,一直未尽母亲的抚养责任,而孩子从小随钟某长大,父子间的感情应比母子间深厚。孩子判由钟某抚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点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3、对两周年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子女归谁抚养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处理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见。针对本案中的具体情况,应首先考虑如何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其次再考虑双方的具体家庭情况。谭某在生子后3个月时即不尽抚养义务而离家出走,过后也未尽过抚养义务,如孩子判由谭某抚养,其是否会尽好抚养义务,难以预料。钟某抚养孩子近7年,如孩子由谭某抚养,势必改变孩子生活环境,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另谭某身边已有一非婚生女儿,而钟某没有其他子女,且孩子表示愿意随父一起生活。因此,孩子应由钟某抚养,这样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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