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黄某乘坐丈夫谢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外出,途中与毛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之伤分别构成二级、三级、十级三处伤残,需依赖完全护理,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毛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谢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无责任。
此后,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毛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2万元;毛某对交强险外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约5万元,两项合计近100万元。
毛某认为,黄某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事故的发生系原告丈夫驾驶电动车违规后载原告,在机动车道行驶,且闯红灯所致。身负次要责任的他,只应对原告交强险外的损失承担30%责任。而且,黄某已经退休,有退休金,其收入并不会因受伤而减少,所以残疾赔偿金应予以相应减少。
法院经审理,判决毛某对原告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承担40%的赔偿责任,另须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两项合计60余万元。
■法官说法
退休金不能折抵残疾赔偿金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机动车一方无责任,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同等责任情况下,应承担不少于60%的赔偿责任。故毛某虽然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但因其为机动车一方,要求承担30%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退休金是国家和社会对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达到一定年龄的劳动者在经济上的一种保障,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领取退休金是劳动者的一种权利,该权利非经法定程序、没有法定理由,不得任意剥夺。而残疾赔偿金的性质,系因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金,而非弥补收入损失。残疾赔偿金数额的判断依据,关键在于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退休金不能折抵残疾赔偿金。(黄金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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