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基
焦先生是一名生意人,经常在银行贷款,并且好借好还,因此对于自己的银行征信记录充满信心。但天有不测风云,这次焦先生因生意需要去银行贷款,跑了好几处却处处碰壁。经询问才知道银行征信记录中记载了焦先生贷款不还的不良信息,并报送给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征信服务中心,致使焦先生在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上了黑名单。
焦先生提出自己并无贷款不还的行为,要求银行删除该不实记载,但银行不予理睬。无奈之下,焦先生诉诸法院,要求该银行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不良信息中删除他的名字,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银行辩称其征信记录确凿无疑,焦先生的确有贷款不还的事实。称焦先生共有五次贷款,四次都按时归还了,唯有1999年3月9日的一笔5万元的贷款至今没有归还。焦先生对其四次贷款及归还予以确认,而否认所谓1999年3月9日的第五次贷款。银行也拿不出有力证据,证明焦先生曾经在1999年3月9日贷款5万元,更不能证明焦先生贷款不还。
因此,法院认定银行征信记录焦先生贷款不还属于虚假信息,判决该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删除焦先生的不良记录,恢复焦先生的名誉,同时由银行赔偿焦先生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正在建立完善中的银行征信记录,实行了资源信息共享,可以全面记载公民诚信状况。银行对于焦先生的征信记录不实,法院判决该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删除焦先生的不良记录,是容易理解的。那么为什么法院还要同时判决银行恢复焦先生的名誉,并赔偿焦先生精神抚慰金呢?在一般人看来,贷款不还的银行征信记录,与名誉权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及。
其实,银行征信记录,不只是在银行内部发生作用,在相关部门都实行了信息联动,处于公开状态,具有极大影响。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在银行征信记录中贷款不还,就可能遭遇惩罚措施,提高贷款门槛,甚至于被拒之门外。贷款不还,还关乎一个人的诚信问题,影响社会对其评价。而这正是名誉权的范畴。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所称民事权益,就包括名誉权等人身权益。因此,银行对焦先生的不实征信记录,侵犯了焦先生的名誉权,法院判决银行停止对焦先生名誉权的侵害,并承担赔偿责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在焦先生提出银行征信记录不实时,银行应该主动检查核实,删除虚假信息,令人遗憾的是,银行并没有这么做。该案警示广大银行,客户的信用记录,关乎其名誉权,必须认真负责,慎之又慎,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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