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制度化、服务化
                                              创建"红色"律师事务所
直播视频: 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志愿服务队的民生情怀  点击进入观看
首页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法官释法(95)避免物业不作为之“伤”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433次    关键字:物业 
 原静 付光强

  物业公司与居民是长期的生活伙伴,本应良好合作,然而现实中双方却屡屡成为“冤家”。总的来看,双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小区绿化、小区卫生、治安环境及私搭乱建等几个方面,大多数都与物业公司的“当做不做”即“不作为”有关。从现实情况来看,物业公司的“不作为”轻者给业主生活带来不便,重者则可能导致业主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此种情况下“受伤”的将不仅仅是业主。

  ■案例一:

  新老物业相持对峙 小区业主车库遭劫

  今年5月,张女士驾驶宝马车返家,在自家小区地下车库停车时遭遇抢劫。行凶者将张女士挟持至宝马车上,驾车离开并于车内劫取张女士手提包一个。经查,被劫财物价值68万余元。

  后经调查发现,该小区的安全问题是导致张女士被劫的根本原因。该小区本属高档小区,只因新老物业并存(即老物业没走、新物业入住),都不作为又相互推诿,才使得犯罪嫌疑人有了可乘之机。据悉,该小区此前还曾发生电梯全部停运、大门被封等诸多问题;此次事件发生时,地下车库的监控设备未开启。

  ■案例二:

  流浪汉常住楼道 业主驱赶被打瞎

  今年6月,家住北京市朝阳区一小区居民楼的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在去年5月要求久居楼道的耿某搬离时,与其发生争吵,被耿某用锤子打成重伤。黎先生认为,小区物业没有将耿驱赶出楼道,是导致他被打伤的原因之一,因此要求耿某和物业公司赔偿其30余万元。

  据悉,自2008年9月起,流浪汉耿某即入住该楼道,该楼层居民不断向物业及居委会反映,要求处理此事,但耿某一直未搬离;去年11月,耿某已因此事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称自己对不起黎先生,但无力赔偿。

  ■案例三:

  老人误入地下室 坠亡“吃人井”

  今年7月,58岁的周先生在小区失踪两天后,其尸体在居民楼地下室的污水井中被发现。他的儿女认为事发时污水井没有盖子,物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告上法庭索赔130余万元。

  原告称受害人死亡发生时所在建筑物电梯出现多种故障,导致被害人无法通过电梯脱离危险,地下二层没有任何照明设施,出事的污水井完全敞开,周边未设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且事故发生后较长时间内无人帮助受害人而导致了他的死亡。被告作为受害人所在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和维护者,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义务。

  法官提示——

  物业公司积极履职为“上策”

  上述事件中,物业公司都被认为存在“不作为”的情形,如对地下车库的安全不闻不问、对流浪汉长期居住小区楼道置若罔闻、对小区公共设施疏于维护等,且均发生了严重后果。事实上,这样的后果不论是物业一方还是业主一方都不愿看到。

  故此,笔者提示广大物业服务企业,首先要正视自己的法律责任,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均属物业公司的职责范畴,物业公司对此必须认真地负起责任,积极对待;对于因己方责任导致的业主人身财产损害,应积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即物业公司应与业主就物业服务的具体事项,如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违约责任等以合同形式作出细致约定,并在此基础上严格履约;如果履约有困难,应通过提升管理水平、加强员工培训等方式,增强履约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由此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

  再次,要积极促成问题解决,对于小区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公司应该积极发现问题并予以制止,如果制止不成也应积极反映问题并促成问题解决,避免因自身的“消极”行为而致问题严重化、复杂化。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对有关问题应当发现而没发现,已发现而没制止、没报告,只报告而不制止,或者制止不成功也没报告,则均可能构成失职或被认定为履约不当。

  另外,物业公司也要注意做好业主的解释工作,同时对一些力所能及的事项,如拧紧阀门等,尽力提供帮助,以赢得业主的信赖,建立起双方沟通的良好基础。

  小区业主应争做自己的“主人翁”

  目前,由于成立业主委员会仍有许多困难,绝大多数小区都在长期沿用入住时开发商选定的物业公司,即前期物业。

  前期物业公司与开发商间的紧密联系使得物业公司服务意识不强,市场化和专业化严重不足,也缺少在市场竞争压力下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的动力。此种状况下,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间发生摩擦在所难免。

  有鉴于此,法官特别提示业主:要减少和避免物业纠纷,首先要争做自己的“主人翁”,即强化社区意识,尽早实现业主自治,改变物业公司对开发商的特殊依赖,促使其增强服务意识,改善小区管理;同时,建立业主自治组织也有利于标的额较小、权利义务相对明确的物业管理纠纷通过有效沟通、谈判及时化解,从而避免从小问题演变为长期僵持,甚至对簿公堂。

  另外还要学会用“证据”说话,即强化证据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注意有关资料的收集,如小区内“私搭乱建”、“侵占通道”等不当行为、物业公司“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有关情况,以及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情况等,借此提高举证的能力以及证据的证明力,使自己的诉讼请求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法律支持。

  目前,部分业主存在认识误区,即在出现物业服务纠纷时不是积极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而是以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方式进行对抗。此举从法律角度讲并不适宜,其进一步激化了矛盾,更加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而且,拖欠物业费和物业服务不达标是两个法律问题,物业公司起诉欠费业主,只要有证据(例如物业服务合同)证明业主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就足以了,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不能成为有效抗辩理由,业主将在很大程度上面临败诉风险。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来源: 中工网
 相关文章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丽君律师荣获“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 (2024/4/16)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4/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2024/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24/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4/9)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与花垣县十八洞派出所举行“党员示范岗”联合创建签约仪式 (2024/3/26)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马劲坳中学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专项普法宣传 (2024/3/22)
·杨雨欣 (2024/3/15)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3.15系列普法宣传活动 (2024/3/15)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劳动者权益保护普法宣传活动 (2024/2/19)
顶部】【返回首页】【返回上页
购买已被抵押房屋权利怎样获得救济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发现漏罪如何并罚
律所新闻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丽君律师..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马劲坳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劳动者..
砥砺前行 共赢未来---湖南中..
湖南省律协杜亚萍一行到湖南中湘..
湘西州总工会刘军一行到湖南中湘..
吉首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首批校外指..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受邀参加湘..
党建专栏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与花垣县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3.1..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开展..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吉首市马..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获全..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花垣县双..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亚东律师..
律师说法
更多 > 
超期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 购房定金能退..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是否应对原担..
非新生儿近亲属无权诉请撤销《出..
对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种意见
“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诈骗与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
合同范本
更多 > 
房屋租赁合同
公司转让合同
汽车转让合同
二手车过户合同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合同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扫一扫进入手机站
联系我们     本站声明     发送邮件
Copyright © 2020 Hnzxj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未经授权·禁止使用·违者必究
吉首市乾州武陵广场D栋2层(州交警支队正对面二楼门面)
投诉电话:0743-8277888  邮箱:wangyadonglawyer@vip.qq.com
备案号:湘ICP备20015972号

湘公网安备 43310102000297号


扫一扫进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