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QQ相约自杀索赔案一审宣判
法院详解腾讯公司担责原因
范跃红 章露
2010年12月3日上午9时,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全国首例QQ相约自杀民事赔偿纠纷案作出了判决:被告小张赔偿原告门路、范黄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20%,计10.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两项合计11.12万元;被告腾讯公司赔偿原告门路、范黄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10%,计5.0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两项合计5.56万元。
大学生通过QQ群相约自杀
经审理法院认定,自今年6月初起,被告小张多次在腾讯公司经营的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浙江男找一起烧炭自杀”、“浙江男找一起自杀的联系我159********”等内容的自杀邀请。
2010年6月23日,本案两原告之子小范(原上海某大学学生)在QQ群上看到被告小张留下的信息后,与被告小张联系并约定到丽水自杀。当晚,小范从上海出发,于6月24日早到达丽水市,两人一起住进市区某酒店。当天,两人外出购买了炭等自杀用具,回到酒店房间在卫生间里实施烧炭自杀。
在自杀过程中,小张用水浇灭了正在脸盆里燃烧的炭,中止自杀,并劝小范也放弃自杀。下午5时左右,小张不理会小范“不要走,再来一次自杀”的要求,独自一人离开了宾馆。离开后直至晚上8时前,两人仍有手机通话和短信联系。
晚上11时左右,被告小张打电话给宾馆总台,告诉宾馆人员502房间可能有人自杀,宾馆工作人员撞开房门发现小范已身亡。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分局当晚就展开了案件调查,于6月29日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9月3日,小范的父母将邀请儿子自杀的小张和腾讯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开庭审理后,分别征询了各方的调解意见,但各方因对责任承担意见悬殊而调解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张多次在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长期公开告示自杀邀请,对这种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害信息,被告腾讯公司也一直未采取措施,致使小范与被告小张相约并实施自杀。两被告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小范是一个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强迫、威胁的情况下自主地选择了以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从预备到实施自杀的整个过程中,一直表现出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主观意志,对结果的发生有支配性的作用,应自负主要责任。
没有停止传播有害信息担责10%
被告小张在QQ群上发布自杀邀请,与小范相互联系,在小范到达丽水后共同购买自杀用具,开宾馆,实施自杀,中断自杀后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小范继续自杀并独自离开,这一系列违法行为是小范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
在中断自杀之前,被告小张也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过错表现为故意。在放弃自杀后,被告小张浇灭正在燃烧的炭,并劝说小范也放弃自杀,已经不再积极地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误以为用水浇灭燃烧的炭就可以完全阻止自杀的继续。
同时,被告小张因其先前邀请、预备并实施自杀的行为,使小范的生命安全在其离开时仍然处于危险状态,因此担负有效地解除危险状态的民事义务。但在明知小范仍有强烈的自杀欲望的情况下,被告小张却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小范继续自杀并独自离开,故被告小张仍有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但被告腾讯公司一直未采取措施,停止传输“相约自杀”这一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健康身体权的信息,长期放任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的存在,不履行监控、事后处理的法定义务,对死亡事件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据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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