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龙 井川 明光
工资是劳动力的一种货币体现形式,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生存的条件和生活的质量。劳动者的工资受法律的保护,可一些不法用人单位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聚集更多的资本,往往在劳动者的工资上做文章,不发工资、少发工资、扣发工资成了他们一贯的手段,只是手法各有不同。年终岁尾,又逢讨资高峰,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透析一下常见的侵犯劳动者工资权益的几种行为。
零酬无偿使用
张某是某省办工业学院法律系的学生,该校的前身是一职工培训学校,学校非名校,工作不好找。张某毕业后,被一企业顾问室招去“帮忙”。一帮两年,由于司法考试未通过,企业顾问当不上,其他岗位“满员”,张某只能悻悻离去,两年白干。
说法:因为就业难,“零工资试用”、“零工资帮忙”,“零工资就业”的事,不时在大学生职场中发生。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我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零工资试用、零工资帮忙、零工资就业是违法的。无论是工厂、还是企事业单位或者机关,无论以什么名义用人,都应当支付报酬。工资标准不明确的可参照同岗位的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吃”、“住”顶抵报酬
云秀和几个没有考上大学的同乡姐妹从农村来城里闯世界,初来乍到,首要的问题是吃和住。经过一番努力,她们终于和一制衣厂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厂方“包吃包住”,每月每人给工资1000元。但入厂后工资到手时,她们傻眼了。工资哪是每月1000元,“包吃、包住”都必须付费,扣掉住宿费、伙食费,每个月每人拿到手的工资只有区区几百元,即使把食宿费用算上,也低于当地工资。
说法: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工资暂行规定》第五条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用“包吃包住”代替货币支付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包吃包住”扣除的食宿费用加上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停工不付酬
腾云去年被一派遣公司招用,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由于派遣业务冷淡,外派工作时断时续。用工间歇期间,派遣公司不发给生活费。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非因劳动者原因单位停工,劳动者享有法定待遇的权利。
设套加班不付费
张淼年前应聘来到某公司,签约时公司拿出了一纸空白合同书让张签字,合同书约定“每月薪金3000元包括加班费”,但没有写具体加班时间。张在合同上签了字。入公司后张没有节假日,天天加班,每天工作十多个小时。突然有一天,公司解聘了他,他觉得公司没有单独计算加班费,损害了他的利益,遂向公司提出重新计算加班费的要求。
说法: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也即用人单位应在薪金之外另付报酬。用人单位与工人可以约定薪金包括加班,但加班无论时间上、报酬上都是有法律规定的,不能因为薪金中包括加班费就无期限地让工人加班而不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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