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上保险、保工资”,一直是政府部门倡导的保护职工劳动权益的基本核心,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很多用人单位都规范了自己的用工行为,意识到了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但是,还是有不少用人单位总是在用工成本上“算小账”,签了合同却不给职工上保险,只顾眼前省了小钱,为以后职工找后账要求赔偿埋下隐患。近日,记者在东城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采访时发现,一家用人单位因为没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又不及时补交,一年之内已经三次被职工申诉到调解中心。
侵权事实
不给职工上保险 企业三次成被告
2010年3月,东城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河北来京务工的小黄提出申请,要求她之前所在的婚纱摄影公司给付自己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负责调解此案的是该调解中心的律师陈冬梅,按照相应的调解程序,律师要组织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双方最后的调解意愿。小黄来到调解中心向经办律师讲述了相关情况,她表示自己在这家公司工作了近一年的时间,只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给缴纳社会保险,因为自己是农业户口,经了解相关政策,公司应该给本人补偿。
小黄称应聘时公司负责人并没有谈起给上保险的情况,后在工作的一段时间里,公司也始终没给大家缴纳保险。考虑到再干下去也没有相应保障,小黄决定还是找一家有保障的单位,所以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补缴以前没有缴纳的社会保险。由于小黄提出的保险补偿要求被公司拒绝,于是小黄来到东城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按照相应标准给予补偿。
陈冬梅律师介绍,在东城区调解中心受理的案件中,今年该企业已经有三件因为农民工要求给予社会保险补偿而产生争议的案件了,虽然该单位后来比较配合调解工作,积极给离职员工以补偿,但是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案例剖析
图省事不愿缴费 埋后患职工索赔
东城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劳动争议调解员、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陈冬梅律师介绍,“签合同 、上保险”是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基本要求。然而在实践中,因为外地来京人员流动性大,不少用人单位为了图省事,把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工资的形式发给职工或者干脆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而一旦职工因不缴社保投诉到监察部门或者申诉到仲裁部门,企业将面临支付补偿款和被处罚的风险,可谓得不偿失。
上面提到的小黄一案,调解中心受理后及时的和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可无论是拨打办公电话还是手机都无法联络到相关负责人。陈冬梅律师介绍,就在告知申请人准备走仲裁程序时,终于联络上了该公司北京总部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及时安排人员到调解中心了解情况,通过律师的讲解,认识到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为职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是不合法的,表示愿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缴或者给付职工补偿,愿意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今年7月和9月,东城区调解中心又相继受理了两起关于职工申请原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案例,被申诉单位正是小黄之前所在的某婚纱摄影公司。经过调解中心律师的调解后,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给付职工保险补偿,两起争议案件都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但陈冬梅律师认为,该公司这种事后给补偿的做法并不可取,应该从一开始就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做到合法用工。
专家说法
拒缴社保挨处罚 合法上险得双赢
陈律师介绍,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社会保险的缴纳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将会有一定的惩罚措施。按照1999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该条例第23条同时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照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而实践中一些规模小的企业和不少服务行业的用人单位,都怠于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认为一是提高了用工成本,二是办理起来手续麻烦。陈律师介绍,在调解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就表示没有给职工上保险是因为服务行业流动性大,有的员工一两个月就换地方,各项手续办理起来很麻烦,另外有的员工考虑上保险本人也要交一部分钱,因此不愿意交。单位负责人只顾眼前利益,想着可以节约一笔钱也挺好的,可职工一旦准备离开就开始“找后账”又要求单位予以补偿。
陈律师建议,用人单位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除了将来给予员工的补偿不能避免,而一旦员工出现大病或工伤,单位要支付的费用,将远远大于缴纳社会保险数额。因此不管是从单位和员工的角度来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双方都是有益的。(午报记者 闵 丹/文 诸 颖/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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