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签订劳动合同不及时将可能面临给予职工双倍工资的处罚。一位职工在离职前依据试用期时签订的试用合同,到仲裁提出申请要求双倍工资,但是由于他试用转正后该公司及时和他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前的试用期限应认为包括在劳动期限内,他的请求没有获得仲裁部门的支持。
案件回放
申请试用期双倍工资未获支持
李某应聘到某公司工作,报到第一天,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李某,公司规定新入职员工要签订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工资为2000元。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转正,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工资为2500元。李某于2008年1月5日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6个月后,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0年1月5日止的劳动合同。
2009年5月,李某以该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经双方协商未果,故李某到朝阳区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08年2月至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经过审理,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点评
合同仅约定试用期不成立
朝阳劳动仲裁员龙露介绍,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时的定性。”首先,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就应该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本案中,李某刚到该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只约定了试用期,而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是违背劳动合同法的。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本案中,李某与甲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只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这一为期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为劳动合同期限,其试用期不成立。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李某自用工之日起即签订了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而这6个月期限应视为劳动合同期限,而并非该公司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不应支付李某所诉求的2008年2月至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也据此驳回了李某的请求。
仲裁人员提醒,由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应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合同期包含劳动者的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从劳动者干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午报记者 闵丹 实习记者 秦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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