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肯定是用人单位谋求降低成本的手段之一。降低成本本来没有错误,但如果处心积虑地以牺牲劳动者权益为代价、公然违背《劳动合同法》为前提,那就必须受到严惩。否则,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无从谈起。
侯某与北京某健康技术有限公司的曲折维权较量,再次让劳动者看到维权之路的艰难坎坷,当然同时也看到了维权的希望。艰难是一审的判决,还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正,希望的是尽管维权成本高昂,但幸好劳动者还拥有可以依赖的工会组织。
本案的关键其实很清楚:对劳动者试用期期间签订的《业务人员试用合同》该如何认定?事实上,类似的合同纠纷一直很多。因工作情况与当初签订合同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公司却坚持“五十年不变”的精神,拒绝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不过,正如法律工作者指出的那样:无论是什么借口,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就应依法支付赔偿。
北京某健康技术有限公司侵权绝非是个例,但之所以能够成为常见的案例,说明法律在对此判决上,还存在着亟待提高法律严肃性的空间。有些显而易见的案例,本来可以不必再经过中级法院的二审,完全能够一步到位地还以公正,但本案表明,一审的判决却加剧了受害者的各种不必要负担与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终审判决还了受害者一个公道,让侵权方因未签合同赔双倍,尽管固然可喜可贺,但同时也让劳动者心中出现一丝隐忧。莫非一个很简单的维权,也必须要经过如此曲折复杂、前景变幻莫测的程序吗?
这正是:签订合同耍花招,一审判决欠公道,终审严惩侵权方,双倍赔偿是自找。 伊夫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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