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先生有一套中心城区的产权房准备出售,他在当地报刊上登了“售房公告”,公告中明确写明了该房座落、结构、面积、售价及章某的联系电话。刘先生见报后迅速与章先生联系,表示愿意以刘先生的售价购买该房,并付了2万元定金给章先生。两天后,陆先生找到章先生表示愿以更高的价格买下该房,章先生因贪图钱财,便与陆先生签订了售房合同。刘先生得知后认为章先生违约,要求其赔偿损失,并双倍返还定金。但章先生却以自己刊登的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为由拒绝赔偿损失,仅答应归还定金2万元。这就是明显的名为要约邀请、实为要约的陷阱的典型案例。
析其成因:
首先,《合同法》第15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将一般商业广告作为要约邀请,这便为许多并不准备恪守信用的要约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往往以要约邀请的形式如商业广告等发出具有具体内容的要约,以便在对方承诺时自己还可以“灵活机动”,不想明确地作为要约那样一旦对方作出承诺,自己便要受要约内容的约束。
其次,虽然《合同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但非专业人士是很难真正区分要约邀请和要约的,这就为某些人制造陷阱创造了机会。
再次,他们在做出承诺时往往以口头形式或以支付定金为承诺的主要方式,而并未与要约人签订正式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缺乏相应的有力证据,往往容易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