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高全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剥夺了高全的受教育权,系学校代表国家行使
行政权力引发的争议,高全对此不服提
起诉讼,属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5)项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高全找他人替考,属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学校适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校规、校纪对高全进行处分,适用
法律正确。遂判决维持被告中国矿业大学作出的《关于给予高全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评析]
学校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授权,在行使学籍管理、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授予学业证书等权利时,具有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性质。学校对高全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剥夺了高全的受教育权,系学校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引发的争议,高全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学校原作出的开除高全学籍的处分决定无效,系因该处分决定未加盖公章,缺乏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不涉及对学校处分程序合法性的确认。因学校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时,其内部程序已履行完毕,仅欠缺公章,故学校在原处分决定上加盖公章后该处分决定即成立,学校以此《处分决定》向高全送达,其程序不构成违法。依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教育部办公厅教电(2003)504号《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对雇佣“枪手”替考作弊者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该校制定的《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与上述规定不抵触。高全找他人替考,属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学校适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校规、校纪对高全进行处分,适用法律正确。
(作者:龚思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