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制度化、服务化
                                              创建"红色"律师事务所
直播视频: 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志愿服务队的民生情怀  点击进入观看
首页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怀孕被停职 企业“限生”违法 劳动仲裁调解止纠纷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631次    
我国的劳动法律对女职工“三期”一直有着特殊的保护政策,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但在实际中,不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限制女职工怀孕等现象还在一些用人单位发生着。

  因为入职时曾向单位表态不要孩子,女职工张某怀孕后被企业以不诚信为由停职反省,对于企业的无理做法,张某的家人来到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用人单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赔付给张某12000元,双方的争议达成了和解。

  怀孕被指不诚信 女职工遭停职

  张某于2007年12月31日入职北京某食品公司,双方同日签订终止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张某岗位为食品加工员,月工资2000元,具体负责蛋糕裱花工作。2009年4月张某告知公司相关负责人,自己已经怀孕3个月,希望单位能多给一些休息时间,能够安心养胎。

  公司认为,张某怀孕的行为与入职时曾明确表示不会要孩子的说法不符,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该负责人当即要求张某停职反省等待公司通知。

  此后双方并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书面手续,该食品公司也未向张某发放任何停职或者解约通知。不久后张某就回到湖南省某市一直休养。因为该公司没有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同年7月,张某的家人在宣武区劳动仲裁提出了三项申请,包括:1、请求裁决食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2、请求裁决食品公司支付产假工资6000元;3、请求裁决食品公司支付生育预期花费10000元。

  请求难获支持 调解帮助要回补偿

  原宣武区劳动仲裁仲裁员史策介绍,本案是因女职工生育问题引发的典型案件。本案中,食品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不诚信,要求张某停职反省显然是没有道理的。但是停职反省不等同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因为停职反省行为本身不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其只是暂停张某在原岗位的工作内容。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鉴于该食品公司未曾做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在双方未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前,劳动关系尚在存续期间,张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请求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而产假工资和生育费用也是在生育发生时才能确定,所以在未生育前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张某的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在仲裁人员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如没有早产等特殊情况,张某此时尚不能休产假,如食品公司要求张某回到北京工作,张某长途奔波,可能会对其身心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胎儿的成长。仲裁委与其委托代理人和亲属沟通后了解到,张某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希望在老家安心养胎,不愿再回到食品公司工作。

  该食品公司在与仲裁委工作人员谈话后,也意识到了限制女性生育权和未缴纳生育保险的错误,但考虑到张某已怀孕7个月多,虽然工作强度不大,仍怕出现意外,能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为好,公司愿意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限制职工生育权 违法且无约束力

  按照常理,张某如不出现晚育、难产、多包胎的情况,产假工资为其3个月的工资即6000元。因该食品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生育保险,相关费用无法通过社会保险列支,只能由该公司支付。

  经原宣武区仲裁委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如下调解意见:由张某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09年8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该食品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张某生活补助费12000元;张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双方的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鉴于本案,仲裁员史策特别提醒,很多女职工碍于较严峻的就业形势,招聘过程中在用人单位对婚育情况提出要求时都表示自己不要孩子,但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不能生育的行为本身就已经侵犯了女性的生育权,所以女职工表示自己不要孩子这种意愿表示也是没有约束力的。考虑这种企业能否给予员工充分的劳动保障,女性职工在应聘时遇到提出这种要求的企业也应当三思而后行。(记者 闵丹)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相关文章
·超期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2020/7/20)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 购房定金能退还吗 (2020/7/20)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用工关系 (2020/7/20)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是否应对原担保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020/7/20)
·非新生儿近亲属无权诉请撤销《出生医学证明》 (2020/7/20)
·对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种意见 (2020/7/20)
·“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2020/7/20)
·诈骗与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 (2020/7/20)
·关于监护权的法律规定 (2020/7/20)
·少年遭围殴拔刀自卫捅伤人 (2020/7/20)
顶部】【返回首页】【返回上页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仍要担责
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尽说明义务
律所新闻
更多 > 
省司法厅唐健、湘西州委组织部颜..
吉首市总工会张莉莉一行到湖南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荣膺湖南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2023年..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丽君律师..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马劲坳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劳动者..
砥砺前行 共赢未来---湖南中..
党建专栏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树辉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获湘..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亚东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少华、宋..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与花垣县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3.1..
律师说法
更多 > 
超期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 购房定金能退..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是否应对原担..
非新生儿近亲属无权诉请撤销《出..
对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种意见
“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诈骗与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
合同范本
更多 > 
房屋租赁合同
公司转让合同
汽车转让合同
二手车过户合同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合同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扫一扫进入手机站
联系我们     本站声明     发送邮件
Copyright © 2020 Hnzxj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未经授权·禁止使用·违者必究
吉首市乾州武陵广场D栋2层(州交警支队正对面二楼门面)
投诉电话:0743-8277888  邮箱:wangyadonglawyer@vip.qq.com
备案号:湘ICP备20015972号

湘公网安备 43310102000297号


扫一扫进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