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现金早已不适应交易结算的需要,票据就成为各种交易结算的最简便手续。从我国法律上说,法律规定的票据共有三种,即汇票、本票和支票。在结算中,用的最多的是支票。但因票据权利义务主要以票据上生效的记载事项的文字意义予以确定、其款式须符合一定要求,且其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互相分离,互相独立,这就使交易中不诚信的一方有了空子可钻。
案例回放——
A公司到汤先生的公司考察,双方经协商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购买汤先生公司的纸箱,价款共计8万元。
A公司因资金暂时周转不开,就将一张由B公司作为出票人的票面金额为8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付汤先生作为货款。汤先生很快持该转账支票到银行承兑,可是,这张转账支票被银行以密码错误为由退票,故汤先生起诉出票人B公司索赔票据利益8万元。
被告B公司辩称,汤先生取得的支票未兑付的原因并不是因票据时效或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而是支票的密码错误被银行退票,密码错误并非记载事项欠缺,汤先生要求出票人返还票据利益不符合票据法中票据利益返还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作为支票的出票人,在支票由于密码错误被银行退票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汤先生作为合法持票人,有向B公司主张票据利益返还的权利。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给付汤先生票据利益8万元。
律师说法——
马颖秋律师评析:我国票据法对支票做了明确规定,作为支票,其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上述六条件缺一即导致票据无效。其权利分为票据权利和非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非票据权利即与票据利益相关的权利。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即票据权利和非票据权利遭到侵害时,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要求支付票据利益。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本案中,B公司开出支票给A公司时,就应当承担向A公司全额支付票面金额的责任。但A公司未向银行承兑,又依法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了汤先生,使得B公司向A公司承担的支付票面金额的责任也随着票据的转让而成为向汤先生承担支付票面金额的责任。
作为票据密码,虽然不是票据时效或票据记载事项欠缺,但它对取得票面金额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汤先生如果取得票据金额,则必须有密码,所以此时汤先生主张的是非票据权利。而汤先生未取得密码的责任也在于B公司,所以,B公司应当向汤先生支付票据利益8万元。午报记者 博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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