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到底谁是正确的呢?
尽管双方都声称自己的主张是符合
劳动法规的,但双方的说法都是断章取义,都有错误,这件案例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病假
工资能否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二是病假工资应按什么规定发放。
首先,病假工资可以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是因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相关规定的解释,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可见,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条件,一是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工作,二是履行了劳动义务。像本案例中田某患病住院,显然不可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因而企业可以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这是符合
法律规定的精神的,也是合理的。
其次,病假工资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对于患病住院治疗,未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职工,可以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但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发放工资报酬。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相关规定称:“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该案例中,由于现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12元,田某的病假工资至少应为412×80%=329.60元。而该厂支付田某的病假工资仅为每月296元,未能达到规定的标准。
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可以知道,
工资的支付,国家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执行中应当弄清事实,准确使用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标准支付工资,避免因此而侵犯职工权益,造成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