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接边城报记者之电:城区某小区很多居民用户向该报投诉,部分住宅用户居民私自将住宅房改为商业房进行经营,且对楼上居民在一定的程度上产生影响,如何维权?
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居民小区内住宅用户想要将其住宅用该改为经营性用房,首先要经过本栋楼居民的同意,其次变更用途后,不能影响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如果未经本栋楼居民同意,居民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解决。同时,物业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该对小区内的管理履行应尽义务和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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