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驾车违章,撞死行人李某,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但张某自己也因此次交通事故负重伤,在医院不治身亡。张某的妻子和李某的家属达成了给付20万元赔偿金的协议。因张某无遗产可继承,张某的妻子也没有家庭财产可支付给李某,故该笔债务一拖再拖。最近,张某的妻子再嫁,她将孩子托付给张某的父亲抚养,并和李某的家属达成了“父债子还”的协议,即张某因肇事所负债务,由张某寄居在爷爷家不满10岁的张某的儿子负责,长大偿还。请问,这一“父债子还”的协议有效吗?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侵权人去世后,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则上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同时,当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时,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因此,从继承的角度看,张某无遗产可继承,继承人可不负担债务。即使张某有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要先给无劳动能力的其子保留适当遗产。此外,从监护代理的角度看,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张某的儿子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作为监护人可以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但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张妻与李某的家属签订的父债子还调解协议,明显损害张子的利益,因而这一协议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