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娴
【案情】
刘某、翟某、崔某、朱某等人为了骗取他人钱财,经过预谋,由朱某出面将被害人张某骗至某饭店用餐。期间,翟某利用给张某倒橙汁的机会,给其杯内下入迷药,使张某饮用后失去常态,后刘某等人又将张某诱骗至某赌场内,让张某参赌。四人共骗得张某14万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刘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是:行为人故意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使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这里的“自愿”是被害人受骗所至的结果,并非其本意。以骗取手法占有公私财物是诈骗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特征。
2、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律中认定为抢劫罪的“其他方法”主要有: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等。这些“其他方法”具有以下特征:
(1)这些方法必须是直接针对他人的身体施加的影响力,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或者使其身体机能发生变化,失去反抗能力。
(2)这些“其他方法”与被害人处于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有着直接因果关系。
(3)这些方法必须是行为人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占有财物而采取的。
3、结合本案例,刘某等人的行为很容易被认定为是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理由为,刘某等人为骗取张某钱财而事先让其喝了有迷药的橙汁使其失去常态,而后让其参与赌博输掉14万。但笔者认为,在对照上述“其他方法”的特征下,张某在喝下迷药时只是“有失常态”,其并无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以及失去反抗能力;在刘某等人邀请张某参赌时,张某是完全有能力拒绝的。刘某等人的行为实质上并没有达到抢劫罪的标准。笔者认为,关于心智清醒与否有程度之分,在并未丧失反抗能力或者被施以暴力手段,应认定为诈骗罪。因此刘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认定标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作者单位: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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