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排我把新购置的仪器搬下楼时,没提防地板上有水。”仇先生说:“脚下一滑,我把这台价值5万元的设备摔到地上。经检测,该仪器报废。”此事一出,仇先生无法继续在公司工作。离职不久,公司便将其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摔坏仪器离职 单位索赔被驳
仇先生说:“我一个月工资1200元。如果要赔偿,即使不吃不喝白给公司工作两年也赔不完。”因公司扣钱较多且停缴其社会保险,仇先生提出辞职。
“把设备弄坏了,人又走了,公司不就白白损失了?”于是,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仇先生赔偿财产损失。其理由是:仇先生对公司财产在搬运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重大过失将设备摔毁,应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从该公司起诉索赔的理由看,仇先生损坏仪器的行为发生在上班期间,系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产生的。因此,该公司应采用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民事案件受理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或公民和法人之间产生的各类纠纷。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是基于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劳动关系产生的,双方地位不平等,处理纠纷的程序是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而后到法院起诉。为此,该公司以民事案由起诉索赔,被法院以该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
非故意损公物 公司应担风险
该公司索赔被驳,是不是意味着仇先生摔坏公物就白摔坏了?不是的。本案之所以这样处理是因为该公司的索赔方式不正确。孟律师介绍,本案一开始就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该公司秉持的以民事案件处理,由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二是认为仇先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故意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该损失是用人单位在运营过程中应承担的风险和成本,应由用人单位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或管理规定来规避。
法院的裁定体现了后一种观点,其理由是劳动法律关系虽属民事法律关系,但与其又有很大的差别。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隶属性,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安排从事劳动。因此,劳动者劳动的过程,是执行用人单位意志的过程,系职务行为,故在此过程中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财产损失系用人单位在运营过程中应承担的风险和成本。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用人单位要避免劳动者给其造成的损失,应通过规范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来解决。一旦发生损失,可按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由劳动者本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或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仇先生工资较低,无力赔偿公司损失。在追回损失无望的情况下,该公司只能自行承担损失。鉴于仇先生给公司带来的损失系履行职务过程中非故意造成的,故法院不将原被告之间的非平等主体关系当作民事案件来处理是正确的。(午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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