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一直在城市打工的吴先生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因吴先生系农村户口,在对他本人如何赔偿以及如何抚养其生活在农村的儿子一事上,肇事者与吴先生家属难以达成一致。日前,经法院判决,双方才终止争议。
何种标准计算生活费引争议
事故发生后,在赔偿问题上肇事者与吴家争议的第一个焦点是:对吴先生本人应按农村居民还是城市居民进行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吴先生户籍登记为农村居民,但有证据证明其常年居住于城镇,且有较稳定工作和收入,主要消费地也在城镇,故应按城镇户口计算其死亡赔偿金。
如何支付吴先生刚满5周岁儿子的抚养费,是双方争议的第二个焦点。在这个问题上,吴家认为应按吴先生的身份来确定其儿子的生活费标准,即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其儿子的生活费。
肇事者表示反对,其理由是:吴先生的儿子虽属城镇户口,但生活在农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其抚养费。法律上所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系指被抚养人的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该支出标准应根据被抚养人的身份标准来计算。因为,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中的年龄标准、“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标准均是根据被抚养人的情形确定的。
对此,法院认为肇事者提出的辩解意见不成立,对吴先生儿子的抚养费计算,不应以该儿子的生活标准计算,而应以吴先生的标准来计算。
武律师说,法院这样判决是公正合理的,唯有如此才能维护吴先生儿子的合法权益。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不明确,故在赔偿过程中究竟是以抚养人还是被抚养人的身份标准进行计算看法不一,司法裁判结果也大不相同。有按照抚养人身份标准进行计算的,也有按照被抚养人身份标准进行计算的。这两种计算方法直接涉及对城镇和农村居民标准的确定,同时涉及到被抚养人生活费数额的多少,对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利益影响比较大。
应按父亲居住状况计算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此规定未明确在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身份不一致的情况下,究竟应以抚养人还是被抚养人的身份标准进行计算。
武律师说,按照侵权赔偿的损失填平原则,被抚养人的损失是受害人获得劳动收入后所应支付的抚养费。因此,抚养费的计算应当按照受害人的居住状况或户口性质,来确定是按农村或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如果依据被抚养人的身份来确定抚养费,在被抚养人生活在大城市或高消费地区的情况下,照此支付抚养费会增加侵权人的负担,违背损失填平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何况,受害人的收入不会因为被抚养人所在的地区消费高而增多?
因此,法院判决根据抚养人吴先生的身份标准确定其儿子的抚养费,既保护了被抚养人的利益,又使肇事者对自己的行为付出必要的赔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公正裁判。(午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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