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成
目前,自助游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利用假日进行自助游,更是许多驴友追求绿色、自由、实惠的首选。正如任何事情都有它的负面一样,自助游中也难免出现纠纷。那么,该如何处理这些纠纷呢?
费用AA制,占有余款属不当得利
【案例】2009年7月2日,郭俊在网上发帖,邀请驴友利用暑假去九寨沟一线自助游,言明费用实行“AA制”。王欢等15人积极响应,并报名参加。一周后,大家按照郭俊事先的要求,于行前每人交了2000元钱给郭俊,由郭俊统一支付旅途中的吃住等各项开支。7月20日,全部行程结束。因郭俊没有实行多退少补的允诺,未将多出的7770元钱返还给王欢等15人,王欢等15人提起诉讼,要求郭俊向每人退费518元。
【点评】尽管郭俊既是活动的参加者,同时又是领队,付出的劳动也确实要比其他驴友多些,但这并不等于郭俊可以“按劳取酬”或“多劳多得”,因为郭俊事先发帖时,已经言明费用“AA制”,由参加者平均负担,表明整个活动不具有盈利的性质,也不按劳计酬,郭俊自然也就无权额外收取费用或从其他驴友处获取经济利益。其拒不返还余款,强行获利的行为,明显于法无据。而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郭俊必须无条件将多出的款项退还给王欢等15名驴友。
“责任自负”,免责声明未必免责
【案情】2009年7月2日,钟鸣在网上发帖,邀请驴友自助游时,曾特别声明“凡报名参加者,如在自助游中发生意外伤亡,一切责任自负,本领队和其他驴友概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声明”。旅游中,驴友林飞不慎跌入山谷。领队钟鸣和同行的其他12名驴友根据当时地理环境,有条件立即采取砍伐枝藤吊拉等施救措施,却仅是采取了报警。待警方一个小时后赶到时,林飞已因体力不支而被水流冲走、淹死。
【点评】虽然林飞的报名参加,意味着已经接受钟鸣的特别声明,也意味着林飞与驴友之间立下了“生死状”,但这并不能成为驴友们免责的理由。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先前行为义务问题。先前行为义务,指的是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某一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本案中,驴友们既已结伴,也就形成了一个团体,共同实施着自助游的行为。当林飞在这一过程中处于危险时,其他驴友便有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他们有条件而不实施,是对自己义务的违反,也就必须酌情分担损失。法院最终判决驴友共同承担林飞死亡20%的赔偿责任,即27712元。
旧病复发,同行驴友无需担责
【案例】2009年8月3日,陈殷参加了吴辉组织的自助游。行前,陈殷患有高血压,但觉得自己的高血压病已经稳定,遂未带任何降压药物。两天后的晚上,由于劳累过度,加之因山顶气温较低饮酒驱寒等,陈殷突发脑血栓。虽经10名驴友紧急抬至山下,由120送往医院,可惜仍因抢救无效死亡。陈殷父母以吴辉等驴友未事先提示带药等注意事项、行程安排不合理、宿营地点选择不科学为由,诉请索要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万元。最终,法院驳回了陈殷父母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一方面,自助游活动的内容是队员共同决定的,彼此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队员与领队、队员与队员之间的保障义务自然较低,当驴友发生危险时,其他人虽有相互帮扶、救助的义务,但只要尽到合理义务就可以了。而本案10名驴友所能做的,也只能是将陈殷紧急抬至山下,并报120送往医院,他们可以说已尽了及时、积极救助义务;另一方面,陈殷明知自身身体状况,却不带药物、不控制运动量,甚至饮酒,属于对损害后果的自甘冒险行为,本案10名驴友对其死亡并无过错,因此,不应承担陈殷死亡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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