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建筑公司司机驾驶水泥罐装车在公路上行驶,车轮轧崩路上的砖块,砖块飞出击中路边行人杜某的左眼,致其左眼球玻璃体损伤,造成左眼失明,后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伤残。杜某以车主某建筑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13000元,并支付其伤残补助费30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53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 杜某的伤害系被告单位车所造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否认原告的伤害系被告所为,根据特殊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被告未提出相关的证据,不予认定,判决该建筑公司赔偿杜某医药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3000元。
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上述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要件有三:一是行为人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二是有损害后果,三是损害后果与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以加害人是否有过错为构成要件。
本案水泥罐装车车轮轧崩砖块击伤行人就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水泥罐装车为机动车辆,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属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业务操作活动。虽然驾驶员并不能预见车轮会轧崩砖块击伤杜某,且对杜某的受伤也无主观故意,但是水泥罐装车为高速运输工具,其在公路上行驶可能对周围环境包括人行道上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损害。车轮轧崩砖块伤人,尽管驾驶员无过错,但造成了击伤行人的后果,又是在从事高速运输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并且损害后果与驾驶汽车行驶有因果联系,符合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构成要件,因此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由驾驶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驾驶员驾驶水泥罐装车行为属职务行为,该赔偿责任应由车主建筑公司承担。(步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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