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静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系西式餐厅,其店门玻璃上有“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的告示。某日,周某身穿短裤、脚穿塑料拖鞋到该店就餐。该店当日值班经理向周某出示了上述告示,请其改日到该餐厅用餐。周某不服,于是起诉该公司。
二、评析意见
本案案情虽然简单,却折射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及其界限的重大理论问题。
1.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及其界限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各项基本权利。而企业作为经营者也享有合法的经营权,有按照自身的经营理念来运作日常管理活动和面向社会提供商品、服务的自主权利。公民作为消费者时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企业的经营权同等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消费者和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利或权益,并在法律赋予的限度内行使其权利。法律禁止任何权利主体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由侵犯其他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或权益。
2.消费者权益与企业经营权的平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同样,企业作为经营者,享有在合法基础上自主选择有利于其经营的方式、方法,如同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其经营的地点或其他经营条件。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行使其权利或权益的同时,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就本案而言,公司作为西餐式快餐店,其食品特点及环境具有西式餐饮特色。其将“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告知来此消费的消费者,目的是为所有消费者创造一种文明有序的良好消费环境。从一般人的理解来看,应认为该公司只是为了限制那些诸如衣冠不整和行为举止不文明的消费者进入其经营场所,而非对一般消费者消费权益的限制,也并非针对特定主体而作出。该做法在行使经营权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周某作为选择在该店用餐的消费者,就应尊重该餐厅一贯形成的文化氛围。
周某以其当日的穿着虽为短裤及塑料拖鞋,但干净整洁,不属衣冠不整之列为由,认为该公司不应拒绝其消费。那么衣冠不整由何人认定呢?周某的衣着是否属于衣冠不整,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应当由经营者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及其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公序良俗和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来认定。显然,该公司根据周某当日的衣着情况拒绝其消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常人的理解,可见本案中该公司的做法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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