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小刘与小鹏的爸爸按习俗举办结婚酒席后开始同居。2010年3月,小鹏的爸爸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小刘和小鹏、小鹏的爷爷奶奶一起将肇事者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给予相应赔偿。最后,法院却裁定驳回了小刘的起诉,理由是其不是死者的配偶。可小刘与小鹏的爸爸明明办理了结婚酒席,街坊邻居亦认为他们是夫妻。请问:法院这种做法是否欠妥,孩子他爸身亡,为何小刘不能分享赔偿金?
法院裁定驳回小刘的起诉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该规定可知,与所要起诉的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有权起诉的基本条件之一。而对于什么是人身赔偿案件中“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则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找到答案。
该《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可见,在人身赔偿案件中,只有未死亡的受害人本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才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才有权起诉。很明显,小刘不是受害人本人,亦不是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
此外,民法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依法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的男女之间才能互称为配偶。小刘与小鹏的爸爸虽然办理了结婚酒席,街坊邻居亦认为他们间是夫妻关系,但因他们并未登记结婚,因此,并不属于小鹏的爸爸法律意义上的配偶,当然亦不属于他的近亲属。
总之,因小刘不属未死亡的受害人本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不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故无权起诉。 (木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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