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职工武某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既未提前30日通知,也未额外支付其1个月的工资,终被武某告到了仲裁庭,吃了官司。
武某于2007年11月2日应聘到济南某商贸公司从事销售内勤工作,由于武某不能胜任,后改为从事公司内勤工作。2008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武某月平均工资为735元。2009年12月26日,商贸公司以武某不胜任工作为由,口头与武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结清了武某的工资,但未支付武某经济补偿。武某于当天离开单位。后武某诉至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商贸公司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经济补偿、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商贸公司以武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武某的劳动关系,未提前1个月通知武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武某要求商贸公司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故武某要求商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武某要求商贸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时效。
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合议,仲裁庭裁决:商贸公司额外支付武某1个月工资760元、经济补偿1900元;驳回武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记者 高原 通讯员 王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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