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龙
王林因患老年痴呆于2005年走失,家人多次寻找无果。四年后,王林被法院宣告死亡。2010年初,有人在千里之外的地方见到了失踪六年正在流浪乞讨的王林并通知其女儿王芳。王芳赶紧将父亲领回。在王林走失后的第七个月,其单位就停发了他的养老金,当王芳带着父亲找到其退休的单位要求发放养老金时,单位同意从下月起开始发放。但对停发的养老金不同意补发。那么,退休人员被法院宣告死亡,重新出现后停发的养老金应否补发、如何补发呢?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死亡的制度。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其被别人继承的财产应当返还或给予适当的补偿。关于失踪、死亡退休人员,失踪、死亡期间以及重新出现后的待遇问题,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退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以及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有过规定: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费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止享受退休待遇。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落不明满四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其抚恤金发放标准以停止享受退休待遇时的退休费为基数。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在给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回函》中进一步重申了上述规定精神,基本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其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