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手里经常会有单位发的购物券或是消费时商家赠送的消费券,去消费时,商家会告诉你不找零。此时大多消费者都忍气吞声,但家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某团的李勇却用法律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商家规定的购物券“不找零”的规定无效。
李勇常到当地一家饭店消费。今年1月8日,李勇又到这家饭店消费,结账时,饭店给了他8张5元面值的消费券。当时饭店的工作人员告诉他,消费券只能在晚上使用,不能购买酒水和烟。
半个多月后,李勇请朋友再次来到该饭店消费。当晚,李勇共消费了138元。埋单时,李勇想到口袋里还有上次的40元消费券,于是掏出100元现金和8张消费券付账。当李勇提出应该找其2元钱或等值消费券时,却遭到了拒绝。
李勇认为消费券不是赠品,“不找零”的规定无效。但饭店认为所有商家都是这样操作的,已形成了行规。
李勇坚持认为自己有理,于是将饭店告上了法院。
庭审时,饭店也说出了自己的理由,他们在举办的消费返券活动中,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强迫李勇参加该项活动,因此双方均应按返券规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同时,消费券背面已经提示“本券不兑换现金且不找零”,履行了告知义务。李勇自愿参加饭店举办的活动,接受了赠送的消费券,同时也接受了附加的“本券不兑换现金且不找零”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饭店在消费券背面提示“本券不兑换现金且不找零”,李勇也自愿参加了这项活动,但这是弱势群体无奈的“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次,消费券不找零的规定无法律依据,而且还违反了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另外,国务院曾发布通知,明令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行为,该饭店发行的消费券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最后,法院判决该饭店找付李勇2元钱或等值消费券。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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