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机维修是否应自行备份数据
●如何承担资料丢失的举证责任
●赔偿损失应当怎样计算
江中帆
现年29岁的姜慧(化名)是江苏某重点大学的一名女教师,她除了承担几个班级的教学任务,还参与多个课题的学术科研。电脑是她工作、生活中最主要的工具。
维修电脑开关数据被格式化
2007年11月12日,姜慧因电脑开机报警、电源开关不灵,送往徐州市某电脑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电脑公司)维修。
维修前,姜慧本来准备将电脑的数据备份下来,但因电脑存储的资料量太大,一时找不到足够的备份盘,考虑到电脑只是开关接触问题,电脑程序以及其他硬件设备运行良好,资料也全部存储在D盘下,比较安全,她就没将资料备份。
送机时,电脑公司出具的取机凭证在保留硬盘数据栏内打印了“是”;在说明栏内印有“用户应当在维护前做好对数据的备份,用户应当对其数据的安全性自行负责”的字样。姜慧看后在上面签了字。
维修过程中,由于操作人员误将姜慧D盘进行了格式化,所有资料荡然无存。电脑公司在对D盘数据进行两次恢复无果的情况下,只得将误操作的情况通知了姜慧。姜慧要求电脑公司不惜一切代价恢复以上数据。电脑公司表示无能为力,但称可以将硬盘交国家信息中心DRS数据修复服务处做数据恢复。
2007年11月14日,应姜慧的要求,电脑公司就误将硬盘D盘格式化的情况向姜慧出具一份说明,内容为:“1.在用软件查硬盘分区时,误将硬盘格式化。2.二次恢复仅恢复出部分数据。3.硬盘读取正常。”之后,公司将封存的硬盘取出送国家信息中心DRS数据修复服务处做数据恢复,但部分数据修复后仍旧打不开,或打开为乱码。国家信息中心对姜慧电脑硬盘数据恢复的结果作了详细的记载,其中三例记载如下:“‘$R00T00101中:时间旅行6种可能.doc’被损打不开;‘$R00T0040484’等文件夹中相片部分受损不能打开;‘$R00T00395’学生论文正稿.doc受损打开为乱码。”
法院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自己的资料丢了可以自认倒霉,但实验数据和学生论文丢失、损坏了,却不知如何向同事和学生交代,姜慧要求电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电脑公司却提出姜慧自己事前没有进行数据备份,也没有证据证实电脑在送修时是否存有数据,过错在姜慧本人,拒绝赔偿。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姜慧一纸诉状将电脑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请求电脑公司赔偿硬盘损失400元,以及数据恢复费6000元。
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虚拟资产的价值是无法确定的,但电脑公司存在操作错误,遂判决电脑公司赔偿姜慧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对于姜慧在送机维修时是否应自行备份数据。公司认为,依照姜慧签名的取机凭证,电脑公司已经在凭证上告知姜慧送机维修时,有数据备份义务。但实际上,电脑公司作为电信维修单位,采用格式条款方式,声明对其维修的电脑不承担数据、程序或可移动存储介质损失或丢失的责任,属免责条款,依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该条款无效。即使在维修前,客户确有必要进行数据备份,电脑公司作为电脑维修单位,有特别提醒义务,而电脑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其履行特别提醒义务的证据。况且,依双方认可的取机凭证,姜慧送修的电脑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开机报警、开关不灵,与D盘被格式化,导致数据丢失没有因果关系,即使姜慧对数据没有备份,如果电脑公司正常操作,也不会造成数据损坏、丢失的后果。姜慧电脑D盘被格式化,完全是由于电脑公司误操作形成的,故电脑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姜慧是否充分履行了举证责任。电脑公司认为,姜慧没有证据证实其电脑D盘中存有文件、照片等资料,因而姜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转移。举证责任的分配应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围绕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不断地在当事人之间转移。就本案而言,姜慧的举证已经可以证明因电脑公司的侵权,给自己造成损失的事实存在。首先,电脑公司在证明中已经承认其在维修电脑时误格式化;其次,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对姜慧电脑硬盘数据恢复结果证明,姜慧电脑中确实存在相关数据,因受损或打不开,或为乱码。由于损害事实已经造成,且数据无法完全恢复,由姜慧逐一举证证明丢失的文件及照片已经不可能,故应可认为姜慧已完成举证责任。
三是关于姜慧请求电脑公司赔偿损失的计算依据问题。法官指出,D盘格式化后,其直接后果是存储于D盘上的数据丢失或受损,并不直接造成硬盘损坏,影响电脑的机械使用性能。因此,姜慧请求电脑公司赔偿硬盘损失400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而对于姜慧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即数据恢复费用6000元,因为诉讼前经姜慧同意,电脑公司将封存过的硬盘取出,送国家信息中心进行数据恢复,该费用经庭审查实,已由电脑公司支付。姜慧认为部分数据还需要进一步恢复,仍需要支出相关的费用,但该费用尚未发生,法院无法对此作出确切金额的裁判,因此,对姜慧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姜慧可待该笔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向电脑公司主张权利。但电脑公司维修中因误操作,格式化电脑D盘,造成姜慧电脑中数据丢失,给其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和重复劳动。尤其是姜慧电脑中原存放的学生论文、相片等资料对姜慧具有特殊的作用、价值和意义,其损坏或丢失亦会给姜慧精神上带来一定的损害,电脑公司应对姜慧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因精神损害不能用一般的财产价值来衡量,故法院酌定为5000元。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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