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仲裁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归类到准仲裁程序的仲裁有:(1)劳动争议仲裁;(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上述两类仲裁为我国仲裁法所特别规定。 根据我国仲裁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归类到准仲裁程序的仲裁有:(1)劳动争议仲裁;(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上述两类仲裁为我国仲裁法所特别规定。我国《仲裁法》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这说明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有别于一般性仲裁,属于准仲裁的范畴。(3)人事争议仲裁;国家人事部制订的《关于成立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24日)、《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97年8月8日)、《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9月6日)、《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1999年9月6日)等确立了人事争议制度,该制度有别于一般的仲裁制度,属于准仲裁的范畴。(4)体育争议仲裁。1995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此可见,体育争议仲裁也有别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而应纳入到准仲裁的范畴。
关于准仲裁制度的立法例问题,综观世界各国,有两种:一是把一般性民商事仲裁与准仲裁制度统一纳入到仲裁法中,但各成体系;二是一般性民商事仲裁与准仲裁制度各自独立,自成体系。从趋势上来看,应当把准仲裁制度统一纳入仲裁法,至于各制度间的差异,可以各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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