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外围调查取证。掌握案件当事人货物销售的流程后,可以到相关的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企业分支机构检查案件当事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的有关单据、凭证,或者根据所掌握的当事人的产供销流程,到相关企业调查了解,收集当事人货物往来情况的凭证,证实税务案件当事人实际销售情况。
(4)帐户检查。总体逻辑判断当事人实际生产能力与申报情况、实际获利能力与实际支出情况,检查当事人在帐户上异样的资金流动、其他费用与其支付及销售不一致的反常情况。应当注意的是,进行帐户检查,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5)查阅当事人的档案资料。当事人档案资料是收集税务案件
证据的主要阵地,它记述了在日常税收征管活动中,征纳双方对税法的遵从情况。但而是否能够在征管档案资料中收集到税务案件的有效证据,则要依靠日常税收执法的质量。因此,税务机关应该注重日常征管活动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立健全纳税人的档案资料。
具体到个案应当收集哪些证据材料,应当视案件性质和实际情况而定。比如,收集证明纳税人偷税行为成立的证据,可以收集以下几方面证据:(1)纳税人伪造、变造的账簿、记账凭证;或者税务机关限期申报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2)纳税人真实的账簿、记账凭证; (3)证明纳税人应纳税数额的有关证据,可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真实的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4)经纳税人核实认定后的缴税明细;(5)有关人员(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的询问笔录。
总之,
证据的收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针对不同情况的案件,需要收集的证据也就不同,但一个总的原则是,证据的收集权力主体即税务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尽可能充分收集证明材料,作到案件的每一点情况都有据可证,有据能证。值得一提的是,以下事实不需要证据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依据常理可以推定的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
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7)当事人自认的与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