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
保险和人寿保险的危险性质有许多地方不同。人寿保险中的死亡危险及其费率,是根据职业危险和生活环境与年龄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的。一般来说,人寿险费率应逐年递增,但实践上按均衡费率在年度间进行平衡使各年费率保持一致,从而使费率结构发生变化,导入储蓄因素。对于财产险,一般来说,作业条件,建筑情况,消防设备,管理方法等项目,都不发生变化时,保险责任事故一般是比较稳定的,其费率也就无需均衡了,亦就不存在储蓄因素。
财产险承保的现代化高科技火箭、飞机、
投保大型工厂、高层大楼、集中存放在机器物资仓库,以及万吨级海洋轮船的货物,集中着高度危险。在洪水、台风等灾害中,广大地区都在同一灾害情况下受损,则是特大的高峰危险。为了分散危险,就必须分保。但是,人寿险业务中,特别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没有百万富翁和亿万资本家投保人寿险,只有一般
工资收入者投保各种人寿险,即使人寿险保险金额大点,一般符合危险分散原则,对分保的要求相对较少。
人寿险中的终身保险,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因退保或欠缴保费致使合同失效,那么,每张合同最终都要给付保险金,因为每个人都是要死亡的。对两全保险来说,即使被保人在期内没有死亡,也有期满的时候,那时也要给付保险金。但财产保险大都以1年为期,在保险期间,非遇事故损失,就不予赔偿,期满时也不退还保险费。但年度内安全无事故,防范工作做得好,不受损失,可以根据有关政策,允许返还少量保险费作购置防灾器材及奖励有关人员使用。
财产险除个别灾年受损较多,或除个别特约
保险危险程度集中而制订的费率较高外,一般的险种灾害损失率较低,保险期限又较短,因而保险费率亦较低。人寿保险情况就不同,不少长期性业务的死亡率逐年上升,加以费率中含有储蓄因素,最终将通过各种方式予以返回,因而寿险费率相对高于非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