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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保险手续大全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888次    关键字:保险手续 
 当投保人(要求保险的人)申请保险时,首先要写一个书面申请,一般叫投保单。这是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出立保险单的依据。有些保险的投保单还作为保险单的一个组成部分。投保单一般需包括下述内容:

  1.投保人的名称:明确是谁来办理保险的。

  2.投保日期:说明办理保险的日期。在投保之日起,保险公司就开始承担责任。

  3.被保险人的名称: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单位、团体等。这明确是保谁的险,虽然投保人往往是被保险人,但两者不是一人的情况也不少。

  4.保险财物的名称和数量:明确保险公司保的是什么?也叫做保品,如固定财产房屋1栋等。人身保险就不存在保险财物了,因为保的就是被保险人本人。

  5.保险金额:明确投保财物的金额,保险公司日后就是按照这个金额来承担经济责任,最多不能超过这一金额。保险的原则是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不能因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原则上是按照实际价值来投保,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包罗万象的财产、物资要一一准确无误地确定它的实际价格是比较困难的。因此,有的按帐面价值,有的按发票价值,有的按市场估值。保险金额又分为总保险金额和分项保险金额两种,这是为了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对每项财物的负责限额,也便于投保人分项考虑投保的价值,因为财产保险中的大部分是按损失的实际价格赔付的,例如房屋的保险金额为 1万元,发生火灾被烧时,实际只值得8000元,假定它全部烧完,那么保险公司只赔8000。因此,多保了白花保险费,少保了得不到全部保障。所以,分项保险金额,有利于确定每项分类财产的价格。例如家庭财产险,如果保的项目多些,就可以分为家具若干元,衣被若干元,家庭电器若干元等。

  6.地址的名称:明确保险公司的保品坐落在什么地方。例如固定财产的房屋则写上房屋的地址和门牌号。

  7.保险期限:明确保险公司责任开始和终止期限。 8.赔款的给付点或受益人:固定财产一般就在投保当地赔付,流动的货物大部分不在投保当地赔付,往往在目的地,或者是收货人要求的另外一个地点。因此,要写明地点,以便在那里支付赔款。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发生伤亡,特别是死亡,本人不可能领取保险金,所以还要指定受益人代领或者享受给付保险金权益。

  投保单填好交给保险公司后,作为投保人应办的手续,基本上差不多了。保险公司即根据有关规定,审核是否同意承保,如果同意,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费填写保险单,计算保险费然后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领取保险单,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还要进行必要的承保查勘。

  怎样进行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以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等各种物质财富以及它们的利益作为保险对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各种自然灾害或外事所造成的财产及其利益的损失,负责赔偿。 财产保险主要有:

  1.海上保险:承保船舶,货物等海上运输财产的损失,包括它们有关益如运费等的损失:

  2.内陆运输保险:承保内陆、内河以及沿海运输中财产及其利益的失。

  3.航空保险:承保飞机和它所运输的货物及其利益的损失。

  4.汽车保险:承保各种汽车和它所运输的货物及其利益的损失。

  5.火灾保险:承保陆上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家具和私人用品等身及其利益的损失。

  6.工程保险:承保建筑或安装工作中,有关厂房、机械、设备等的损失。

  7.盗窃保险:承保上述第一到第六项多种保险责任内损失所引起的各间接损失。

  8.灾后损失保险:承保上述第一到第六项多种保险责任内损失所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如生产停顿,营业中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9.农业保险:承保农作物,牲蓄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作物歉收、损毁或者牲畜伤亡等损失。

  凡要投保财产保险,必须由该项财产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与该项财产有直接利益的关系的人到保险公司投保,其他人不能作为财产保险的投保人。

  怎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盾以下三个原则: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怎样计算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费

  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保险费的计算是有区别的,一般情况是:

  1.城市居民一般没有房屋,只保生活资料,基本保险费率按1‰计算,即保险财产每1000元交保险费人民币1元,附加盗窃险保险费率为2‰,而每1000元交保险费2元。例如财产价格为2000元,要求投保基本险,同时附加盗窃险,每年应交保险费6 元。

  2.农村居民由于房屋的危险程度有所区别,所保房屋和生活资料合并计算保险费。砖瓦房保险费率为1‰,草、土房保险费率为2‰,例如3间砖瓦房价值为3000元,家庭的生活资料价值为2000元,合计保险财产金额为5000元,按砖瓦房保险费率计算应交保险费5元。如果是草、土房3间价值为3000元,家庭生活资料价值为2000元,合计保险财产金额为5000元,那么应交保险费10元。

  怎样签订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方和保险方之间关于财产保险的协议。它是投保方将一定的财产向保险方投保,并按规定缴付保险费。保险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合同规定对投保方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

  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和经济合同法中规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在签订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

  1.保险标的,即投保对象、财产、货物、人身;

  2.坐落地点,即投保财产地点;

  3.保险金额,即保险财产的价值;

  4.保险责任,保险方对保险财产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付的赔偿责任;

  5.保险费,即投保时按约定向保险方缴付保险费;

  6.保险的期限,一般规定为一年,期满续定;

  7.赔偿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怎样变更、转让和终止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规定保险与投保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签订后,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变更合同时,必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以批改单形式变更。如危险程度、保险金额、标的种类或数量、存放地点、保险期间(运输保险改变航程、航次)、被保险人名称、受益人等发生变化,被保险人都必须提出申请(要约),经保险人同意(承诺)后签发批改单,附贴于保险单上,以资证明。批改单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两者内容如有抵触,应以批改单为准。

  保险单不能随标的物转移而转让。因此出售、转让保险标的时,要征得保险人同意,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并由保险人出立批改单;否则,新的产权所有人与保险人不存在合同关系,保险合同自动失效。但是货物运输险例外,可以不经保险人同意,而由被保险人背书随货物产权转移而转让保险单。保险合同的终止、失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自动终止。

  自动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的原因。不论长期或短期保险合同,当合同载明的保险期届满时,合同即告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另办续保手续,则属新合同开始。运输保险属航程保单,按航程计算,整个航程终了或卸离运输工具若干天后,保险责任亦告终止。

  2.因保险人完成履约义务而终止。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已经履行了全部保险金额给付义务,保险合同也应即告终止。

  3.协议终止。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根据协议或法令,可以随时终止保险合同。保险人提议终止合同,须按日计算未到期保险费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提议提前终止保险合同,保险人要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终止日止,按短期费率计算保险费,从已收保险费中扣除,余额退还被保险人。但是,按航次计算的船舶保险和运输保险,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被保险人不得要求终止合同。 4.违约失效。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者不负赔偿(给付)责任。还有些违约的情况,如出险后未按约定履行出险通知书义务、不接受防灾改进建设、出险后不采取施救和抢救措施而放任损失以及增加危险程度来办批改手续等。保险人可以不终止保险合同,但是不负赔偿责任。

  5.原始失效。

  被保险人以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一经发现,应该视为无效合同,从订立合同开始,从始至终无效。

  怎样办理索赔手续

  当保险的财物发生损失或者人身发生伤亡,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赔款或者给保险金时,也需要办理必要的手续。索赔手续通常的程度是:

  1.损失通知:

  当保险财产或物质发生损失,例如房屋着火,被保险人应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如电话、电报,先通知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内容可根据实际来定,如发生损失的日期、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的初步估计等。

  人身险则应通知被保险人的受伤或者死亡情况及其原因。

  2.损失检验:

  保险公司或者他的代理人接到损失通知后,一般情况下要赶赴现场进行查验。因此,被保险人对固定财产的受灾现场非被保险人所能控制,但是,被保险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保险公司为确定损失了解现场情况的需要,提供方便。

  人身险则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赴失事地点或医院进行查验。

  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进行检验以后,一般要写出检验报告或者损失查勘、人员伤亡调查报告,作为审核责任的依据。

  3.索赔单证:

  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需开列损失清单,提出要求赔偿的数额、项目,并要随附必要单证。例如,在固定财产方面要提供帐册、收据、图样、修理发票等。在流动过程中的运输货物要提供发票、提单、装箱单、修理单据等。人身险要提供医疗单据等,但人身险的死亡、残废赔偿数额一般是固定的。

  当然,所有各险在索赔时保险单是不可少的。

  4.保险审核:

  保险公司在上述已办手续的基础上,要对索赔案进行审核。主要核定出险或失事日期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受损通知及申请检验日期是否有耽误而影响保险责任的确定和损失的扩大;受损保险财产或物资是否就是保险单所保的;被保险人或索赔人对受损保险财物有无保险权益;人身险的受益人是否有资格享受保险金;是否属于保险承保的责任;有否保险除外责任的情况或行为存在;实际应该赔付的价格依据和金额数字;有无另一家保险公司共同保的;有无第三者方面应该担负损失责任。

  5.给付赔款或保险金:

  经过审核后,确定保险公司应赔的数额和应给付的金额,最后确定赔偿时要被保险人签具保险赔款收据和权益转让书。权益转让书表明保险公司对已赔部分的保险财物享有被保险人转移过来的所有权益。人身险则签署领取保险金收据。

  外派、病休人员如何缴纳和享受养老保险

  企业外派人员

  企业外派、外借及劳务输出到其他单位的人员和下岗人员,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是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第二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是在外单位取得的劳动收入与本企业发放的工资之和,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按月提供,这点在最初签定劳务协议时需要注明。职工应将个人劳务所得在企业备案,职工以外单位取得的收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企业缴费部分需自己承担,并由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病休或工伤人员

  缴费工资基数是病休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或伤残抚恤金,不足整年度时,与病休前(或发生伤残前)的当年工资合并计算。

  派驻境外人员

  缴费工资基数是出境(国)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第二年缴费工资根据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特殊人员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事业单位转(调)

  入企业工作的人员、新招或失业后再就业人员,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是本人工作的第一个月工资,第二年按本人上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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