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违反无线电管制:或被治安处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日前,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该规定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意味着从11月1日起,可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
据悉,“无线电管制”是指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以及对特定的无线电频率实施技术阻断等措施,对无线电波的发射、辐射和传播实施的强制性管理。
依照规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实施无线电管制的机关应当在开始实施无线电管制10日前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明确无线电管制的区域、对象、起止时间、频率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但是,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
要特别注意的是,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B、格式条款:消费者可以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是否常遇到“本公司对该条款拥有最终解释权”的类似格式条款?是否对这种格式条款的“霸王做法”没辙?今年11月13日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实施后,消费者也可以拥有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权了。
据悉,《办法》旨在防范合同欺诈等三类突出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办法》,伪造合同等10类欺诈行为被禁止,同时,经营者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将不能免责,也不得在合同中采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为了避免出现“霸王条款”,《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6项权利,包括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的权利;要求解释格式条款、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等权利。据了解,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且法律法规没有相关规定的,工商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C、领导带班下井制:下井领导要“名副其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矿山企业领导也要下井,并且下井领导要“名副其实”——这是今年10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该规定自2010年11月15日起实施。
根据规定,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另外,对“矿山企业领导”,明确为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依据规定,矿山企业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从业人员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发现并确认带班下井领导无故提前升井的,经向班组长或者队长说明后有权提前升井。
同时,区别之前仅限于煤矿企业的规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将扩至所有矿山。根据该规定,矿山企业,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依据规定,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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