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证据权。一般而言,在民事性质的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依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6.提出新证据权。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7.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权。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8.发问权。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9.辩论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10.最后陈述权。根据法律规定,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11.同意或否定调解权。调解是我国诉讼活动中非常有特色的必经程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起到很好的定分止争、服判息诉作用,有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化解。调解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达成协议,辟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同意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12.要求及时判决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遵循及时审判原则,应在审期内结案,不能久调不决、久拖不决。当事人不同意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判决。
13.提起上诉权。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
14.申请执行权。对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权益,对方当事人仍拒绝履行的,有权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
15.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权。当事人对于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抗诉。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并决定提起抗诉的,民法院应当再审。
16.要求司法赔偿权。如果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存在使用强制措施不当,对当事人违法拘留、给当事人人身造成伤害或致使当事人死亡的情况,或者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同时根据《
国家赔偿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提出司法赔偿请求,要求法院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履行的程序上的义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除了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以外,还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行诉讼,即要依法履行一些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国家予以保护,才能收到行使诉讼权利的效果;当事人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法律不予保护,这样则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而不允许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无理纠缠。
2.必须客观真实地陈述案情,不允许歪曲事实,伪造
证据。案件事实是正确认定案件的基础,歪曲事实不仅干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还往往容易造成错案。
3.要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服从人民法院的统一指挥。诉讼秩序是进行诉讼、公正审判、正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扰乱、破坏法庭秩序,势必影响审判工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当事人遵守诉讼秩序是义不容辞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破坏诉讼秩序,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4.必须自觉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经对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
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