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制度化、服务化
                                              创建"红色"律师事务所
直播视频: 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志愿服务队的民生情怀  点击进入观看
首页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 > 法律常识
合同解除将产生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004次    
根据《合同法》第97条和第98条的规定,合同解除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一般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

  (1)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将来履行相接受履行的义务。此效力后果合同法第97条表述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后能否请求赔偿损失,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立法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为排斥主义,即规定当家人在解除合同时不能同时请求损害赔偿;若请求损害赔偿则不能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两者互相排斥,不能并存!其二为并存主义、规定当事人可以同时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但采此种做法的国家在损害赔偿范围上又有区别。我国法律一直坚持第二种做法,承认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于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立法却未予以明确。我们认为,反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失和恢复原状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3)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这些条款继续有效,仍可以作为处理善后事宜的依据。

  上述效力为合同解除最基本的法律后果。此外,合同解除还牵涉到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这就是解除前债权债务关系如何了结,即合同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是维持现状还是恢复原状。这个问题实质牵扯到对于合同解除溯及力的看法。如果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如果合同解除并无溯及力,则解除前的债权债务关系维持原状不变,当事人对已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合同法第97条对此予以了明确,明定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及性质,某些合同解除后没有溯及力,仅发生合同自解除时向将来消灭的后果,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这些合同具体包括:第一,继续性合同。所谓继续性合同,在大陆法系上:是指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例如,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第二,履行已持续一段时间的合同。虽然合同在性质上不属于继续性合同,但如果履行已延长了一段时间,那么,解除效力仅从解除时发生,已经履行完毕的维持原状不变。如,甲与乙约定,由甲为乙提供3年的零件供应。2年后,甲为转产生产另一种零件,于是合同解除。这时甲不得请求乙返还全部已付货款。此两类合同解除之所以不使它具有溯及力,原因在于合同债务人向受领人履行后,其给付即为受领人所消费或被物化,难以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会使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禁止适用恢复原状的处理方法。但是,按照第97条规定,仍允许以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得利等其他补救措施来代替恢复原状的适用。

  除上述例外情况,合同解除一般具有溯及力,当事人互负恢复原状的义务。所谓恢复原状,即当事人互相返还已受领的给付。在适用中,应注意把把几点。其一,恢复原状的义务仅发生于已经开始履行的合同中。若合同尚未开始履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直保持合同成立前的状态,不须恢复,故对尚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即可。惟对于已经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合同,因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使已成立的合同关系自始失去效力,当事人之间已受领的给付因此失去法律依据,这才使当事人负有互相返还原物的义务。其二,恢复原状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当给付物已被受领人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二人时,给付人不得请求该第三人返还,只能根据不当得利要求受领人返还。其三,当事人相互返还的义务应同时履行,并可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对于恢复原状返还的性质,学理上认为应届于物权的退还请求权,不同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合同因解除而溯及地消灭,给付物的所有权并未有效移转给受领给付人,给付人是基于给付物的所有权要求受领人返还,而并非是依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此种返还请求权在效力上要优于不当得利请求权,并且返还请求权的范围也较不当得利为广。在适用中应予以注意。
 相关文章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程序 (2020/7/20)
·合同法中的撤销权 (2020/7/20)
·可撤销合同 (2020/7/20)
·合同的生效 (2020/7/20)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2020/7/20)
·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2020/7/20)
·效力待定的合同 (2020/7/20)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2020/7/20)
·消费者的权利 (2020/7/20)
·关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2020/7/20)
顶部】【返回首页】【返回上页
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的区别有哪些?
什么是合同的法定解除?
律所新闻
更多 > 
省司法厅唐健、湘西州委组织部颜..
吉首市总工会张莉莉一行到湖南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荣膺湖南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2023年..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丽君律师..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马劲坳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劳动者..
砥砺前行 共赢未来---湖南中..
党建专栏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树辉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获湘..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亚东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少华、宋..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与花垣县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3.1..
律师说法
更多 > 
超期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 购房定金能退..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是否应对原担..
非新生儿近亲属无权诉请撤销《出..
对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种意见
“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诈骗与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
合同范本
更多 > 
房屋租赁合同
公司转让合同
汽车转让合同
二手车过户合同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合同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扫一扫进入手机站
联系我们     本站声明     发送邮件
Copyright © 2020 Hnzxj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未经授权·禁止使用·违者必究
吉首市乾州武陵广场D栋2层(州交警支队正对面二楼门面)
投诉电话:0743-8277888  邮箱:wangyadonglawyer@vip.qq.com
备案号:湘ICP备20015972号

湘公网安备 43310102000297号


扫一扫进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