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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133次    

 (一)文义解释

  是指对合同的条款应当按照某一用词通常的文字含义进行解释。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探求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当事人的内心意思是通过语言文字表达于外部,即表示在合同条款中,为相对方所知的,所以,应从合同条款中寻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赋予其通常含义。在文义解释时,取词语的通常含义是指,除合同上下文、交易习惯等赋予其他意义外,词语是一般用语的,取其一般含义;词语是专业用语的,则取其专业含义。在解释过程中,法院一般依据词典含义,确定词语的通常含义;在词典含义有多项时,如一项为通常含义,一项为特殊含义,则依文义解释规则应当取通常含义,除非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取其特殊含义。另外、在同一合同中先后出现数次的同一个词,其解释应当保持一致。在订立合同时,如果当事人采用两种以上的文字的,并且双方约定此两种合同文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的,则对于各文本所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的含义,但在当事人对各文本的法律效力有特别约定时,对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各种文本的效力。

  (二)整体解释

  是指不能把合同条款分割开采进行孤立地解释、而应当将其放置于整个合同文本中寻求其含义。因为理解基本上是一种推理过程,人们总是用已知比较未知,从已知推出未知,对一个文本的理解,也是从理解文本的词句开始,才能理解文本的全体;但在另一方面,要理解各个同语,又必须以对文本全体的理解为前提,这在解释学上称为解释学循环。在《法国民法典》第1161条对此种解释规则有明确规定,即“契约的全部条款得相互解释之,以确定每一条款在全文整体上获得的意义。”一般而言,在合同的条款之间没有效力上的高低差别,每一条款的理解对解释其他条款都同样重要,但在合同条款之间存在冲突而当事人又没有对各条款的效力进行明确划分时,特殊条款和词语特殊含义是一般条款和词语一般含义的例外,故特殊条款相词语的特殊含义的效力优先;分合同是总合同的例外,分合同条款与总合同条款的意思不一致时,分合同条款优先。在合同条款的书写形式存在差异时,打印的条款优先于印刷条款;手写的条款优先于打印的条款。强调保险合同的整体循环,对于防止片面孤立地、断章取义地曲解条款,无疑是有益的。

  (三)目的解释

  是指根据合同当事人所欲达到的社会或经济效果而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方法。自德园学者耶林1877年发表《法的目的》一书,目的解释在法律解释中得到指导的运用,并逐渐扩张的合同解释的领域,并成为合同解释的一种重要规则。如果合同的目的是确定的,则其在合同解释中具有指导作用,因为合同解释应为当事人实现其愿望服务:《法国民法典》第1157条曾对合同的目的解释进行规定,即“如一项条款可能有两种意思时,宁可以该条款可能产生某种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而不以该条款不能产生任何效果的意思理解该条款。”即当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两种解释时,如果其中一个是有效解释,一个是无效解释时,都是舍弃无效的解释而取有效的解释。因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都是希望合同能够发生效力的、故有利于合同效力发生的解释是合乎当事人的缔约目的的。这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亦有所借鉴意义。在合同目的的确定过程中,要注意以下规则:(1)如果合同的条款所表达的含义与当事人明示的合同目的不一致时,以当事人明示的目的为准,不拘泥下合同的文字; (2)在双方当事人对所欲达到的目的认识不一致时,以合同条款所明示的目的为难:(3)合同的目的不仅指合同的整体目的,还包括合同具体条款的目的,因此对具体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应考虑具体条款的目的;(4)在合同以两种以上的文字订立而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时,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四)习惯解释

  是指当合同条款中的词句有疑义或疏漏时,可以依据习惯对合同进行解释。此处所谓的习惯,是指社会惯行中,一般人确信其具有拘束力,人人必须遵从的共同生活规范。习惯不是国家制定,也不是社会组织制定,而是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涉及人们之间利害关系的无形行为规则。它虽是无形的,但却规约着国家法律规范和社会组织规范所不能或者不好涉足的大量日常生活领域内人们的行为,对社会生活的稳定和谐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习惯在作为合同条款的解释材料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合同当事人不排除习惯在本合同中的效力; (2)习惯不能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3)习惯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秩序。另外,按照合同法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经济流转,所以此处的习惯也应当有一定的限制,即必须是交易习惯。而且由于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它要求消除各种对市场的分割、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现象,促使各个市场主体能够在统一的市场中平等地从事各种交易活动,并且要求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所以在国际贸易之中,如果涉及到合同解释时,可以参照国际惯例来理解。

  (五)诚信解释

  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中被称为帝王条款。诚信原则的含义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合同解释中的诚信解释就是依据当事人表达于合同中的意思合理地进行解释,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不因合同而显失公平,并且还应当兼顾社会利益。诚信原则扩张到合同解释领域在大陆法系始于德国民法典,英美普通法系对诚信解释也较为重视。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是一般条款,它只为法官指出一个方向,其具体含义只能被适用于具体案件才能理解,所以诚信解释与其被认为是一种解释方法,不如说是一种解释方向,而且因其过于抽象,在实践中不易操作,故法官应当谨慎用之。

  合同解释是合同法上的重要制度,其解释规则主要有上述五种,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些解释方法时,应当注意以客观解释为主,主观解释为辅。另外,这几种解释方法适用时,不需要拘泥于顺序,而应以使合同当事人公平地受法律保护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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