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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涉外商事争议的新途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067次    
近年来,根据中国国际商会(以下简称“商会”)会员企业和相关中外当事人在进出口贸易和国际投资中遇到的如何既快捷又节约成本的追索小额欠款和如何应对与违约方达成和解后其又不履行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探索了商会特色解决涉外商事争议的新途径——敦促履约与和解转裁决,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1)敦促履约

  敦促履约,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中,合同一方(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时,合同另一方(申请人)向中国国际商会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国际商会或其分支机构经初步核实后,利用国际商会组织在国际上建立起来的良好信誉和工作网络,直接向被申请人或其所在国的国际商会的工作网络及其他商协会组织致函,促使被申请人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为合同安全营造环境,从而保护涉外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敦促履约具有如下特征:(1)中国国际商会与双方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是居间公正的第三方。(2)中国国际商会的敦促是由专业性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敦促,是比较客观严谨的。

  敦促履约适用对象的对象:①一方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义务有瑕疵,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果或经申请人自行催告无果,但是尚未申请仲裁、引发诉讼;②案情比较简单,法律关系不复杂,被申请人违约事实明确;③被申请人有履约的可能性。

  敦促履约的程序:①需要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合同及履约情况;被申请人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及计算依据;被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手机、电子邮箱、公司地址、所属的商会,在中国有无办事处及投资企业,在其所在国或其他国家有无子公司、关联公司及办事机构。②由国际商会法律专业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了解相关情况。③以国际商会或其分支机构的名义向被申请人致函,其主要内容包括:介绍中国国际商会的性质、背景和敦促目的;客观介绍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从国际贸易惯例的角度,阐述如申请人反映情况属实,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向被申请人阐述其可以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可以提出异议;如没有异议,应尽快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限定被申请人回复的时间。④一般情况下,被敦促履约的被申请人会向国际商会回复或进行联系;如果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回复,国际商会将向其致《催促函》,并抄送原《敦促函》,同时说明:如其不回复,申请人有权申请本会通过其所在国的商协会予以协助。如其仍不回复,可根据情况再次敦促并抄送《敦促函》和《催促函》,并说明:申请人有权申请本会将被申请人的违约情况通报中国海关、商务部及其所在国的商协会,从而可能影响其商业信誉。

  敦促履约的优点:①程序简单,简便易行;②费用低廉,时间迅速;③不易斗气,利于合作;④即便敦促不成,可促使双方达成有效的仲裁条款,为申请人采取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奠定基础。

  (2)和解转裁决

  和解转裁决仅指在国际商会系统下的调解中心主持或协助下,当事人就纠纷达成了和解协议及仲裁协议,或以此为基础出具了调解书,且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的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裁决,依据该和解协议和仲裁协议,仲裁庭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共同的申请做出的裁决。和解转裁决可分为两种类型:被动型和解转裁决,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义务方拒绝履行和解协议义务时,守约方才依据和解协议申请仲裁的案件类型;主动型和解转裁决,是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同时,双方约定同意由仲裁机构依据和解协议和仲裁协议做出裁决的案件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对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加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但对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之外自行和解或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仲裁机构则不仅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组织调解、促进和解,而且对仲裁过程之外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或经其他调解机构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组成仲裁庭,依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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