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院地法
英国、美国等国家解决涉外
收养法律适用问题是与管辖权问题联系在一起,因此他们一般适用法院地法。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指出,由被收养人或者收养人住所地法对收养案件行使管辖权,法院依据本地法决定是否准许收养。
(二)涉外收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对于收养的形式要件问题,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各国一般都适用收养成立地法。
(三)涉外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收养效力主要就是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有完全收养制度和不完全收养制度。关于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1、收养人本国法
如1978年《意大利民法典》第20条规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适用收养人收养时的本国法。"日本、泰国、土耳其、奥地利等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也采用这一制度。
2、被收养人住所地法
秘鲁民法典第1087条第三项做了此规定,此外,阿根廷也采用这个制度。
3、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如1982年《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45条规定了收养的效力,依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在实施收养时的本国法;如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国籍不同,则依他们共同住所地法,如果没有同一个住所地,就依南斯拉夫的法律。